12月8日讯,针对历时4年的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间针对“乔丹”商标所产生的争议及行政纠纷系列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公开宣判:乔丹体育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撤销此前的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最高院还同时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维持之前原判。
对于此次最法院的宣判,迈克尔·乔丹方面和乔丹体育今日均做出回应。迈克尔·乔丹通过其相关代理人向网易财经表示,“我很欣慰地看到,在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中国的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我尊重中国的法律,也期待着上海的法院对尚在审理中的姓名权侵权案件做出判决。”
而乔丹体育相关责任人则向网易财经表示,本次判决不会对乔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影响,此次事件的具体回应一切以网上发布的乔丹体育官方声明为主。在乔丹体育随后发布的官方声明中,乔丹体育方面称,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此次再审裁定。“乔丹公司所持有的系列商标是根据《商标法》合法批准注册的商标,目前已经使用长达近20年,此次判决对我司目前使用的所有商标均不会构成影响”。
双方长达四年的商标争议拉锯战
资料显示,乔丹体育是成立于上世纪80年代的体育用品生产商,主要从事乔丹品牌运动鞋、运动服装及运动配饰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总部位于福建。
而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的诉讼拉锯战则开始于2012年。据网易财经此前报道,2012年2月23日,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通过其在中国的代理公关公司向网易财经发来声明称,已经向中国一家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中国运动服饰生产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随即乔丹体育作出回应,称尚未收到国内任何法院的应诉通知并表示“乔丹”注册商标受到中国法律保护。
2013年3月29日,乔丹体育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讼,要求迈克尔·乔丹停止侵害乔丹体育名誉权的行为,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800万美元。当年4月2日,泉州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乔丹体育在起诉中指出,我国《民法通则》对姓名权的保护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迈克尔·乔丹是美国公民,且从未在中国居住过,不是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其援引《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主张姓名权与法不符,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014年4月,中国商评委做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认为乔丹的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商评委的裁定显示,争议商标文字“乔丹QIAODAN”与申请人姓名“Michael Jordan”及其中文译名“迈克尔·乔丹”存在一定区别。而且“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难以认定这一姓氏与申请人姓名之间存在当然的对应关系。而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存在误导公众,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商评委表示否认,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所指的误导公众、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等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公众秩序的情形。
随后,由于不满商评委的裁定,迈克尔·乔丹和耐克公司在此后的两年发起多起诉讼,向法院申请撤销商评委做出的裁定。2015年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纠纷78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使存在争议商标侵权,侵害的也是迈克尔·乔丹作为特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并不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法》中所规定的“不正当手段”。乔丹方诉求均遭遇驳回,乔丹和耐克公司随即提出上诉。
2015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78个系列商标争议案中的32个案件,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迈克尔·乔丹撤销乔丹体育争议商标注册的上诉请求,保持乔丹体育争议商标的注册,迈克尔·乔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了由副院长陶凯元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对上述案件进行再审。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于今日公开宣判:乔丹体育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撤销此前的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最高院还同时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维持之前原判。 共2页 [1] [2] 下一页 乔丹商标权纠纷案宣判 乔丹:看到判决很高兴 最高法审理“乔丹”商标权纠纷案 存4大争议 乔丹在巴黎新旗舰店开张 欧洲市场首家专卖店 乔丹案未决 晋江新体育品牌标志撞脸安德玛 “土洋乔丹”纷争难了:商标权终极战在京展开 搜索更多: 乔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