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称涉嫌伪造死亡证明
在绿色食品公司注销后,也有不知情的代理商以该公司为诉讼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如在2015年1月23日,舟山市铭利商贸有限公司在索要剩余货款时,向江宁区法院起诉的就是绿色食品公司。该公司诉称:“绿色食品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承诺分三次归还原告的预付货款余额163000元。但之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兑现其承诺。”要求绿色食品公司退还货款余额和支付条码费、进场费及相应利息。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绿色食品公司在2013年8月召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于2014年5月13日办理了注销登记。”
2015年3月11日,江宁区法院以绿色食品公司已注销、现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为由,驳回了舟山这家公司的起诉。
被以同样理由驳回起诉的还有南京市江宁区的一位代理商詹某某。
也有代理商在绿色食品公司注销前起诉该公司,并得到法院支持的。2014年5月9日,江宁区法院判决绿色食品公司向常州聚通商贸有限公司返还预付货款34860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3265元。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无法查找到绿色食品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于同年12月10日终结了此次执行程序。
10月14日,《北京时间》曝出,陈光标因“好人凉茶”的诉讼涉嫌伪造死亡证明,该证明上派出所的公章疑似造假。报道称,陈光标虽然在绿色食品公司仅占1%的股份,但他是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这些股东中,“陈春华是陈光标的妹妹;宋坤是陈春华的丈夫;王涛是陈光标的司机;王向平是江苏黄埔公司的保安;陈服则是陈光标的本家侄子,在江苏黄埔工作时,主要给陈光标参加活动时拍照。”
江宁区法院在审理“陈光标好人凉茶”系列案时,陈光标一方向法院提交了王向平和陈服的死亡证明,并被法院采信。但据《北京时间》调查,陈服此人并未死亡,一直健在,而且还是宿迁市的一名公务员。
自今年3月,公安机关在陈光标的江苏黄埔公司查获170多枚假公章以来,此案至今未有定论,但陈光标对外一直声称是该公司原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所为。
9月23日下午,江苏黄埔公司的原总经理张宏德通过微博回应:公安机关查获的假公章有180多枚,不仅有企业的,甚至包含国家机关和慈善总会的公章,这些公章对谁有用,明白人都知道。
法治周末记者经过梳理,涉及到“陈光标好人凉茶”的诉讼有10余起,以江苏为主。
拆除回收业务也有官司
自2003年进入废旧建筑物资的拆除回收行业以来十余年间,陈光标的身价得到了几何倍增。在2014年面对媒体记者时,陈光标称,自己拿到的几乎都是二手项目,一手项目很少。但有媒体报道称,陈光标公司拿到的几乎都是一手项目,而且拿到后就转手赚取高额差价。
法治周末记者手中的一份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透露出若干真情。
原告严学虎向法院诉称:江苏黄埔公司承包南京市六合区冶山镇民房拆迁工程后,全权委托宋平负责该拆除工程项目。2011年3月10日,宋平与严学虎签订合同,将其中的青龙片、东华片、东王片的民房拆迁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按照约定完成拆除工程后,经双方结算,宋平多收取了原告89万元的材料费,并承诺于2013年4月1日前付清。现因江苏黄埔公司未能付款,故要求江苏黄埔公司支付此款,并支付自2013年4月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的利息。
江苏黄埔公司承认:“江苏黄埔公司授权委托宋平与冶山万顷良田指挥部订立该辖区内民房拆除工程合同属实,但江苏黄埔公司只是授权委托宋平代表江苏黄埔公司与接受授权委托书的单位签署相关文件,没有授权宋平与他人签订分包合同,更没有授权宋平收取他人的材料费。宋平相当于工程项目经理,江苏黄埔公司与宋平存在内部承包关系,但双方不存在挂靠、转包或分包关系。”
江苏黄埔公司又称:“原告与宋平的结算是双方的个人行为,与黄埔公司无关,江苏黄埔公司与原告不存在财务结算关系。宋平作为实际收款人,应承担退款责任;因南京市六合区冶山镇人民政府诉江苏黄埔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正在审理中,可能涉及“垃圾未深埋”所引起的违约赔偿责任。故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
六合区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0日、2011年3月8日,宋平代表江苏黄埔公司与冶山万顷良田指挥部分别签订了两份合同,约定江苏黄埔公司承接六合区冶山镇万顷良田工程项目中的青龙片78500㎡和东王片、东华片、平庄片450000㎡旧房屋的拆除工程。“拆除后的废旧材料归江苏黄埔公司所有,冶山万顷良田指挥部按每平方米7元的价格收取江苏黄埔公司材料费。”
2011年3月10日,严学虎与宋平签订合同,以每平方米17元的材料费共510万元分包东王片、东华片、平庄片的300000㎡旧房屋拆除工程。
因严学虎未能拆到300000㎡旧房屋,致使宋平多收取了89万元,其承诺于2013年4月1日前付清,但逾期后宋平未退还。
2014年11月12日,六合区法院对严学虎诉江苏黄埔公司、宋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第二次一审判决,判决江苏黄埔公司给付严某某89万元及利息。宋平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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