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万之争持续多时,如今战火已经上升到宝能利用资管工具举牌万科是否合法、合规的层面。
7月20日,万科A公告确认了其向证监会、深交所等举报并提交《关于提请查处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以下简称万科举报信),请求监管部门进行核查;7月21日,钜盛华委托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对万科举报信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钜盛华《法律意见书》)曝光,该意见书对万科举报信的质疑进行逐条“反击”。
无疑,万科事件各方诸多争执焦点都涉及合法性、合规性的问题。7月21日,每经投资宝特别采访了业内多位知名律师,他们对相关法律问题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见解。
问题一:宝能资管计划是否违反信披规定?
万科举报信:宝能9个资产管理计划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
理由:1.9个资管计划未按照一致行动人格式要求完整披露信息;2.9个资管计划合同及补充协议未作为备查文件存放上市公司;3.9个资管计划披露的合同条款存在重大遗漏
钜盛华《法律意见书》:钜盛华通过资管计划持有万科A股份所履行的信息披露合法合规。
理由:1.钜盛华已将其涉及的9个资管计划所持万科A股份表决权的情况如实进行了披露;2.钜盛华对9个资管计划的信息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不违法信息披露相关规定;3.钜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约定钜盛华作为指定代表统一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各个资管计划单独披露权益变动;4.资管合同及补充协议不属于本次权益变动法定备查文件,因此钜盛华没有义务对该类文件进行同步披露。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对每经投资宝(表示,他个人同意钜盛华《法律意见书》意见,资管合同不属于备查文件。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对每经投资宝表示,虽然9个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与钜盛华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虽然资产管理人可以授权钜盛华统一编制权益报告书并进行信息披露,但在法理上,该9份资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是资产管理人,钜盛华只是经其授权后可以代为统一编制权益报告书并统一披露,钜盛华取得的授权和投资者的知情权之间不是替代关系,披露文件仍应列明资产管理人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地位,而不是只披露具体的资管计划内容,从这个角度而言,万科在该部分举报理由不能说没有道理。
问题二:宝能资管计划是否违反资管业务相关法规?
万科举报信:9个资管计划违反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理由:1.9个资管合同属于违规的“通道”业务;2.钜盛华涉嫌非法利用9个资管计划的账户从事证券交易;3.9个资管计划涉嫌非法从事股票融资业务
钜盛华《法律意见书》:钜盛华通过资管计划持有万科股票的行为合法合规。
理由:1.9个资管合同不属于“通道”业务;2.钜盛华通过9个资管计划持有万科A股份不属于非法利用他人账从事证券交易的情形;3.9个资管计划按照钜盛华的建议投资万科A 股份不属于非法从事股票融资业务;4.9个资管计划投资于万科A股份符合法律规定。
张远忠律师对每经投资宝表示,他个人同意钜盛华律师意见。上述做法是资管的通常做法,合法合规,也不是非法从事股票融资业务。可能存在通道业务,但要拿到证据并不容易。
王智斌律师对每经投资宝表示,他个人认为,通道业务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资管计划按照文件约定买入万科股票,并无违规之处。除非有证据证明,钜盛华除了劣后之外还有其他未公开的对优先级资金的承诺,并且这种承诺实质上改变了资管计划设计的初衷,这样才能综合所有证据认定钜盛华是通过资管计划的形式变相进行场外配资或是变相利用了资管计划作为通道。是否存在这样的隐情,尚需监管部门查明;是否存在非法证券交易,是否非法利用股票融资,同样也无法仅仅通过公开的资管计划进行判断。 共2页 [1] [2] 下一页 万科“联姻”黑石“宝万”遭深交所各打五十大板 华生再谈万科之争:正写长文 将开媒体见面会 万科狙击后续:资管计划通道方称目前不存在风险 万科拟设联合收购平台38.89亿购黑石特定商业地产 大手笔并购快速扩张 恒大挑战万科霸主地位 搜索更多: 万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