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
食品形式安全被忽视
外包装诉讼异军突起
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和法官何海涛指出,商事主体普遍关注食品实质安全,往往忽视了食品安全的另一个方面——形式安全。于是,涉食品外包装的维权诉讼在食品安全类民事诉讼中异军突起,案件数量激增,且有越演越烈之势。
余明永认为,在食品安全标准中,比较容易判断的是对于人身、财产安全能产生实质影响的安全标准,比如食品成分、保质期、添加剂含量等。实践中经常被忽视的是对于食品外包装标识的安全性判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九)项对食品外包装标识、标签有明确的要求,生产经营食品必须在其外包装上全面、准确披露食品名称、生产者、生产日期、批号等重要内容,使消费者知悉食品的安全特性和质量情况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因此,食品外包装的标识应当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范畴。
无中文标签属于违法
进口食品非法外之地
余明永认为,在本案中,进口食品的外包装未张贴中文标签,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据此,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否则不得进口。余明永认为,既然未贴中文标签依法不得进口,则不存在销售的可能。而且,从立法主权的角度看,进口食品并非法外之地,当然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而无中文标签的食品,不论包装上是否有外文标签或说明,均应视作无标签。广州日报讯 (记者林霞虹 实习记者陈卿媛、张玮) 共2页 上一页 [1] [2] 华润万家自建生鲜仓 已开始向杭州门店发货 收编TESCO后状况百出 华润万家何去何从? 华润万家跳崖员工资产被封 无主资产处置权不明确 华润万家在京改走小业态路线 再开30家便利店 华润万家暂停大超扩张止损 在京改走小业态路线 搜索更多: 华润万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