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承诺:可以鼓励还是必须执行
而对于“未对进入平台的经营者和个人身份信息进行审查登记”“未按规定进行先行赔付”这两个问题,则涉及到58同城能否归属于网络交易平台网站。
罗湖局在其初步调查中对于这两个问题的提出,分别根据的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消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这两部法律对责任主体的表述,分别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
罗湖局认为,58同城并未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信息审核、登记义务,并且在《58同城先行赔付保障协议》中各类别的先行赔付协议的赔付范围均规定,消费者需与带有“认证标志”的信息发布商家发生消费纠纷且合法权益受损时才给予先行赔付,与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不符。
徐明表示,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第三方交易平台”界定为: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58同城目前主要是从事分类信息服务,也在尝试做一些服务交易和二手实物商品交易信息的服务。但因其本身缺乏关键的支付环节,故无法像淘宝、京东等网站那样享有对网络交易全流程的信息把控力度。”徐明说,“58同城提供的服务,虽然存在交易信息,但并不是说只要存在交易信息的平台网站,都要承担交易平台的责任,并不当然适用这些法律中对于交易平台的相关规定。”
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胡钢更是指出,罗湖局提到58同城“未按规定进行先行赔付”的问题,实际上应被理解为58同城对于消费者的优惠承诺制度应当积极鼓励、大力推广,而不应误判误解甚至错骂错打。
“58同城的一纸协议,并不能否定法律赋予其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如果被认定为交易平台,不论侵权商家是否为认证商家,消费者均可以依法向其要求先行赔付。而58同城的这份协议,可以被理解为其自愿承诺在无法定义务的前提下给予网民额外的优惠保障,这种做法近些年已经被很多互联网企业所采纳,如百度、奇虎360、金山等,先后推出了网络消费者权益保障计划等优惠承诺。”胡钢认为。(来源:法治周末) 共4页 上一页 [1] [2] [3] [4] 58同城涉嫌售假 “大饼”背后的尴尬 远洋地产前5月完成销售额97.4亿元 宣布联姻58同城 传58同城将收购中华英才网 58同城和赶集网合并涉嫌垄断 未来或向个人收费 58同城正式宣布战略入股赶集网 占股43.2% 搜索更多: 58同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