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因牙齿受损后就诊产生的误工损失,法院结合就诊情况予以酌定。另外,其主张精神损失费,但其所受的损害未达到法定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标准,故该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15年5月,朝阳法院一审判令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张先生误工费5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从朝阳法院了解到,思念食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消费建议
遇伤害及时固定证据
消费者面对这样的事如何取证,又如何举证?
公士公益团队负责人、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向《法制晚报》记者分析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但在索赔过程中,受害消费者也应该就一些基础侵权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比如缺陷产品来源、产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产品、受到的伤害等。
因此,张律师建议说,消费者平时购物应保留好购物小票、购物发票等有效购物凭证。一旦受到伤害要及时固定证据,比如产品包装袋和医疗费、误工费等就诊凭证,以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
文/记者 张衡 共3页 上一页 [1] [2] [3] 思念食品总经理王鹏:打动消费者是王道 思念王鹏:速冻市场需求增速放缓 但发展空间仍大 思念总经理王鹏:最爱卖饺子 山东济南思念汤圆吃出塑料模具 厂方称很正常 郑州思念食品将在美国建饺子工厂 搜索更多: 思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