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欺诈 商家被判退一赔三
确认了电视是否“高清”的问题后,法院进一步指出,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
按照原信息产业部公布的《数字电视接收设备术语》(SJ/T11324-2006)的规定,高清晰度电视是指图像清晰度在水平和垂直两个方向近似为模拟电视系统图像清晰度的2倍,图像格式为1920×1080,图像宽高比为16:9,并能传送数字声音的电视系统。
该标准中并无“全高清”电视的定义,可见“全高清”并非行业标准术语。法院认为,所谓“全高清”电视,按照通常的理解,应该是只要是高清片源,通过所有播放途径均能够播放出高清效果。且电视机产品说明书已经明确记载,通过电脑端播放时,像素最高为1366×768,无法达到1920×1080。可见,涉案产品通过电脑端播放视频或者作为显示器时不能达到高清标准。生产商松下公司的网页宣传中,亦无该电视为全高清电视的表述。
综上,法院认为,世纪卓越天津分公司虚构全高清的事实,存在销售欺诈行为。2014年12月18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决世纪卓越公司退还货款999元,并作出3倍赔偿,即2997元。
二审审理 亚马逊中国上诉 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判决后,世纪卓越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2015年3月4日,市三中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审,上诉人代理律师和被上诉人赵先生到庭参加了诉讼。世纪卓越公司没有对“USB端播放视频能否达到高清效果”申请鉴定,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世纪卓越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对“全高清”电视的理解有误,电视的主要功能就是收看有线电视,“全高清”通常仅指播放有线电视时屏幕分辨率达到1920×1080即可,不包括USB视频输入和PC电脑端输入时的情况。
其同时认为,电视说明书中已明确记载以PC端输入时达不到高清标准,因此亚马逊中国网站的产品宣传中虽然使用了“全高清”的表述,不能算是夸大产品功能,况且“全高清”已经是电视行业对该种电视机的普遍称谓。
该公司称,纠纷是赵先生自己对“全高清”的理解有异造成的,公司同意退货,但不认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赵先生对世纪卓越公司的上述说法不认可。他认为,只要是高清片源,“全高清”电视应该能够通过USB端和电脑端播放出高清效果。
面对类似“全高清”的陷阱,我们每位消费者如何避免中招?参与《电子商务法》起草内部讨论会的专家上午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结合本案情况,分析了该法可能对消费者产生的益处。
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胡刚介绍,2013年底,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了《电子商务法》起草组,他本人也参与过多次内部研讨会。
“这个案子中一个细节,被告是明确的,亚马逊中国是直接销售产品的。”胡刚说,现在很多是经营者和个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的,如淘宝、天猫,以及京东和亚马逊中国的一部分,不是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名称,这就存在主体不清晰的问题。消费者如果起诉,可能连对方是谁都不知道,也就不知道向谁主张权利。因此就本案来说,《电子商务法》的一个重要内容,要严格区分B2C和C2C的经营模式,明确销售方的身份。
“第二,由于电子商务本身跨地域的特点,交易双方可能地域比较远,应建立网络争议解决机制。”胡刚说,第一个层次已经有现在的淘宝小二,完全基于网络;第二个层次是工商执法方式的创新,如交易双方所在的工商机关之间建立联络,负责各所在地的证据调查。
胡刚举例说,如在北京通过淘宝网,从广东经营者手中购物,就存在多方主体的情况。如果工商跨地域联动办案,把调查结果汇总起来,就能作出清晰的行政查处决定。
第三,鉴定费从何处来?该案中,赵先生曾对USB播放视频是否可以达到1920×1080提出了鉴定申请,但又以“费用过高”撤回鉴定。
胡刚说,如果消费者向工商部门投诉维权,也涉及到鉴定提供证据问题。“鉴定费可由受理案件的工商部门先行垫付,处罚后可由经营者退赔,就解决了鉴定费来源的问题;并且可以由特定的消费纠纷个案为线索,发现系统化的侵权假冒、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非法行为,进行源头治理。”来源:新华网 作者:张衡 共2页 上一页 [1] [2] 继亚马逊入驻天猫后 宝洁也悄然入驻1688 入驻天猫 亚马逊甩偶像包袱 亚马逊入驻天猫留下了三大悬念 京东会不会入驻? 国际扩张是近年重心 阿里巴巴正面PK亚马逊微软 亚马逊进天猫将影响海淘格局:或有灭顶之灾 搜索更多: 亚马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