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售电视宣称“全高清” 顾客买后感觉图像不清楚 法院一审认定商家欺诈应退货赔钱
如今网购成为新的生活方式,但我们在享受线上消费便利的同时,也遇到一些新的困惑。比如商家夸大宣传、假冒产品较多、商品退货较难等,工商部门在处理这些问题时难度也较大。
针对网购监管,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昨天表示,网络交易不是法外之地,要按照法律和规矩来办,要讲诚信、讲信用,要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目前工商总局已出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但还不够完善,现正积极推进电子商务立法。
今起,本报将陆续推出“关注网购权益”系列报道,从而帮助消费者维权。
赵先生在亚马逊中国网站买了一台松下24英寸“全高清”液晶电视,发现通过电脑和USB,视频达不到高清效果,于是起诉。
“全高清”并非行业术语。朝阳法院认为按照通常理解,能实现“高清片源通过所有播放途径均能播放出高清效果”才叫“全高清”。据此一审判决认定商家消费欺诈,应退还货款并作出3倍赔偿。
亚马逊中国经营方、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天津分公司认为,电视机的主要功能是收看有线电视,“全高清”通常仅指播放有线电视时,屏幕分辨率达到1920×1080,不包括USB视频输入和PC电脑端输入时的情况。一审法院对“全高清”的理解有误,因此不服判决上诉。
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二审审理了此案。《法制晚报》记者发现,“全高清”是电视机等产品中的“流行词”,此案的终审结果将影响整个行业。
2013年11月13日,赵先生在亚马逊中国花999元购买了一台24英寸松下TH-L24X50C的LED液晶电视。
根据网站上的标注,该产品为“全高清LED液晶电视……具有大容量USB媒体播放功能,可用大画面的高品位画质供全家共享更多精彩内容,物理分辨率可以达到1920×1080”。
电视送到后赵先生签收并付款。但之后,赵先生觉得不对劲。“我把U盘插在电视上播放高清的片子,感觉图像不清楚。后来我又连到电脑上,还是不清楚。”
赵先生认为,亚马逊中国网站上宣传此款电视为“全高清”,应理解为通过任何方式播放的视频均是高清图像,但电脑、USB接口播放时的并非全高清画面。
于是,赵先生将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天津分公司告上朝阳法院。赵先生诉称,亚马逊中国网站作出了与电视说明书不一样的宣传,夸大了产品的质量,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要求世纪卓越公司赔偿2997元。
被告否认欺诈 与厂家宣传一致
除发票外,赵先生提交了亚马逊中国网页打印页,证明被告网站虚假宣传,以及分辨率截图、录像,证明网站分辨率的宣传与电视实际的分辨率不符。
世纪卓越公司认为,其采购的产品为正规合法渠道,网站的宣传与厂家的宣传是一致的,不存在欺诈行为。
另外,“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的电视的分辨率不能达到宣传的标准,也未能证明电视存在瑕疵,故赵先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世纪卓越公司认可涉案电视通过PC端播放视频无法达到1920×1080,但表示其未承诺通过USB播放视频可以达到1920×1080。
松下官网介绍 没有提“全高清”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电视机系世纪卓越有限公司从常熟市交电家电松下电器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进购。
从松下公司官网上对这款电视机的介绍上看,文字中没有提及“全高清”这个说法。
对USB播放视频是否可以达到1920×1080,赵先生最初提出了鉴定申请,后认为鉴定费过高, 且鉴定并非其责任又撤回了鉴定申请;世纪卓越公司则没有申请鉴定。
一审判决 不申请鉴定 商家承担不利后果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法院认为,对于消费者发现的“瑕疵”发生争议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指经营者应该举证证明,该瑕疵的产生不是由于商品或服务自身的质量问题。否则,经营者应承担败诉风险。
本案中,法官无法通过肉眼或经验判断涉案电视通过USB端播放视频时是否可以达到高清效果,必须通过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才能就此得出确定性的结论。赵先生在购买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异议,鉴定的举证责任在世纪卓越公司一方。
经法院释明,世纪卓越公司仍不申请鉴定,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视为该电视通过USB端播放视频时不能达到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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