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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擅改质押率风波
http://www.redsh.com 2011-03-07 红商网 发布稿件

  在随后的几天里,为了弄清事情原委,马跃多次找到招商银行北京展览路支行询问。在经过银行资产清算后,马跃找到了原因——招商银行的质押贷款额度也就是质押率低于80%。

  随后,马跃致电招商银行客服专线95555进行询问,客服给出的答案是,外汇质押贷款业务的质押率从11月18日起从80%降为75%,且已经在各个营业网点贴了公告。但北京展览路支行的工作人员却告诉马跃,并不清楚此事,直到11月24日,展览路支行才把正式的文件给马跃出示。

  修改质押率的情况对于马跃来说并不是第一次遇到,2004年,马跃在王府井工商银行做外汇质押贷款业务时也曾出现过,但与此次不同的是,工行的业务员在第一时间便对马跃做了通知,并表示,如果能够接受便继续,若不能接受也可选择中止合同,这样一来,马跃便有了足够的缓冲时间使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

  此外,在马跃看来,此次招商银行最大的问题在于,在11月18日降低质押率的同时,招商银行以新的75%的质押率对以前已经履行的多份合同重新进行了计算,这也是造成马跃账户被冻结的最关键原因——按照新的质押率和以前已经履行的合同来计算,马跃反而欠了银行约9万元人民币。

  在多次和招商银行协商无果之后,2009年1月,马跃一纸诉状将招商银行北京展览路支行告上了法庭。

  诉讼之路一波三折

  “因为这样的事由向银行提起诉讼的案例并不多,这并不是因为法律上没有依据,而是因为对手实在太强大,胜诉的概率非常小。”尽管如此,马跃依然向银行巨头举起了诉讼维权的大旗。“走到这一步也是没有办法中的办法,我总不能坐视自己的权益被侵害。”

  马跃认为,自己在连续的质押贷款业务中,始终严格履行合同,但招商银行却多次擅自修改合同,特别是合同中质押率的条款,并以控制账户的手段强迫自己追加质物数额,使得自己在办理连续质押贷款业务中遭受了巨大损失。这种利用优势地位和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条款,随意变更和修改合同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招商银行应当赔偿因其擅自修改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招商银行方面则认为,调整质押率是被告的法定权利,也是合同赋予的权利,澳元在2008年的下行风险超过了市场的预期,澳元对人民币汇率大幅度下跌,也就意味着马跃质押的澳元大幅贬值,严重危害了招商银行的债权,在这种的情况下,招商银行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和合同规定调整质押率。

  面对当事双方的各执一词,2009年7月,本案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招商银行改变质押率,要求马跃追求相应担保物的做法并不构成违约,驳回了马跃的诉讼请求。此后,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2009年10月宣判维持一审判决。

  此后,北京高院的裁决又让案件有了新的转机,2010年年底,在调解工作无效后,北京高院审查认为,一审二审判决有误,指令北京一中院于2011年3月9日重审。

  合同条款是否构成霸王条款

  招商银行给《法人》记者的书面回复中表示,质押率的调整是商业银行的法定权利也是合同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16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同时根据《个人质押贷款合同》第19条的规定,若由于人民币汇率波动导致贷款本息之和达到用做质押的定期存款本息之和的98%时,或者出现其他银行认为足以危害自身权利的情况时,银行有权要求原告追加相应担保物。因此,招行将质押率下调,是基于作为质物的澳元的价值明显减少,维护贷款债权安全的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但正是上述合同的第19条规定,被马跃认定为霸王条款,其主要依据为条款中的“其他甲方认为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情况”,在马跃看来,“足以危害”根本无法量化,且完全没有硬性指标,伸缩性很强,完全由银行自己说了算。招商银行则认为,澳元大幅下跌使马跃的资产贬值,从而足以认定招商银行的债权受到了影响。

  招商银行的说法在马跃看来却是完全站不住脚,“按照11月18日当天的汇率计算,我在银行质押存款为50520.10元(钞)、209113.30元(汇),按照当日的汇率计算约合人民币1109526.92元。但我在银行的贷款余额为80.5万,虽然澳元下跌,但质物和贷款数额相差19.5%,这样的数学题小学生都算的出,说明招商银行所谓的‘足以危害’情况根本不存在,以这样借口的擅自修改合同未免欺人太甚了。”

  对于招商银行提出的,修改质押率合乎物权法规定的说法,马跃的代理律师北京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桓表示,招商银行在诉讼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16条是物权法《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中的条款,是针对容易产生损坏的一般动产损毁和价值减少时适用的法律规定。而原告马跃出质的是银行外汇存单,是属于物权法《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不存在损毁和价值减少情况,根本不能适用《第一节动产物权》中的条款,《第二节权利质权》中也没有类似216条的规定。“招商银行是在张冠李戴,断章取义故意混淆两种不同质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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