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设置了前置程序,即需要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而“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早就在2008年12月29日做出了财驻湘监[2008]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广汽长丰公司在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核算和执行国家财税政策方面均存在违法行为,并予以严厉行政处罚。2009年1月7日,广汽长丰公告称收到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投资者必须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买入证券,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或者持续持有证券,才能就所产生的投资损失进行起诉。而此次提起索赔诉讼的股民李女士,即符合这些条件,遂提出18万余元的合理索赔。
律师发委托代理“征集令”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在对广汽长丰公司及股票研究后,发布广汽长丰虚假陈述案委托代理权“征集令”。
刘国华律师介绍称,从财驻湘监[2008]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知,自2004年开始,广汽长丰就开始实施虚假陈述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可确定广汽长丰虚假陈述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4年6月14日(广汽长丰上市之日),揭露日为2009年1月7日(该公司首次披露虚假陈述之日),基准日为2009年3月9日。
刘国华告诉理财一周报记者,虚假陈述揭露后,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了一个截止日期,我们称之为基准日。从揭露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则该日为基准日。就本案而言,从揭露日2009年1月7日起至2009年3月9日止,广汽长丰累计成交量为2013657手,超过当时广汽长丰流通股总数的100%。因此,刘国华律师将2009年3月9日确定为广汽长丰虚假陈述赔偿案的基准日,基准价则为6.77元(2009年1月7日~3月9日该股的均价)。如果在2009年1月7日至2009年3月9日之间卖出,则按实际卖出价计算损失,如在2009年3月9日之后卖出,则以6.77元为基准计算损失。
刘国华认为,凡是在2004年6月14日(含该日)以后买入广汽长丰股票,在2009年1月7日(含该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广汽长丰股票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均可以自行或委托律师向湖南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对广汽长丰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如欲委托律师起诉,受损投资者只需将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交易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广汽长丰打印至卖完之日或2009年5月1日即可,并盖投资者交易该股时所在证券公司营业部章)以及投资者联系方法,一并交由专业律师代理索赔。
知情人士对理财一周报记者透露,此类已结案件(如东方电子[5.92 -0.67%]案、银广夏案、海信科龙[4.82 -2.63%]案、中捷股份[6.28 0.16%]案、杭萧钢构[0.00 0.00%]案等)中的起诉原告,有90%以上都通过和解或判决,获得了现金或股票赔偿。
2010年12月7日,刘国华再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广汽长丰虚假陈述赔偿案受损股民起诉。经过沟通,法院答复该案可受理,但除非股民亲临现场签署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他人代理,则需对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
由于公证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的情况极为罕见,故刘国华律师将起诉状等提交给法院后,和原告进行了沟通,原告表示对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后,将寄给刘国华律师,到时刘国华再寄给法院。刘国华律师提醒其他人士如代理该案,需注意此方面工作。
刘国华律师认为,广汽长丰虚假陈述,导致股民损失惨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时间极为紧急,眼下距离2011年1月7日最后诉讼时效日不到1个月。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世纪金源6.6亿摘得合肥长丰连体地块 广汽长丰被控虚假陈述11名小股东获赔近80万 长丰猎豹两天内连坏助力泵 厂家言论惹车主 长丰猎豹新车4S店送修后离奇失踪 长丰猎豹油箱生锈门关不上 市民9万买辆问题车 搜索更多: 长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