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时,汪陵奇找了一家自认为对自己最有利的保险合同条款,看后发现,自己一只眼睛失明的情况只能按照保额的30%赔偿,也就是4张保单赔款总额最多为54万元。
“我交钱买保险就算跟保险公司签合同了,但合同到底是什么样的?”一审败诉后,汪陵奇决定,一定要问清楚自己买的这份保单的保险合同到底是什么,出了事以后12家保险公司到底按什么样的责任划分为消费者理赔,“否则别的坐飞机的人也是稀里糊涂地就买了保险”。
2010年9月29日,汪陵奇向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监管局”)发函,请求依法进行信息公开。
在贵州监管局2010年10月25日《信息公开事项答复书黔保监公开【2010】1号》的回复中写道,“各保险公司当时承担保险金额的比例,可向相关保险公司咨询。”根据汪陵奇提供的保单,该保单所使用的保险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任我游——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自助式)》。
在答复书的附件里,汪陵奇第一次看到了自己购买保险的合同,也第一次看到了合同中的一个条款:在任何时间点上,保险人在本保险项下对同一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不超过两份保险的保险金额。
“合同已经约定了不超过2份保险,买保险的时候为什么同意我买4份?”汪陵奇很郁闷,自己时常会在机场买100元保险,“原来有一半的钱是在违约购买。”
2010年12月8日,记者来到贵阳机场,在保险销售柜台前,记者看到几乎所有准备登机的旅客买保险时,都没有要求查看保险条款。记者按照一份在售的航空保险请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保险条款,工作人员告知记者暂时没办法查看具体条款。
“希望大家买保险前都看清保险条款,心里有数,也希望保险公司在卖保险时,能主动提供保险条款,诚信经营。”汪陵奇说。
是我“骗保”,还是你“拒赔”
汪陵奇的理赔道路之所以走了这么长时间,是因为保险公司认为他涉嫌“骗保”。
2010年8月30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汪陵奇诉讼请求,10250元诉讼费由汪陵奇承担。南明区法院认为,汪陵奇2008年4月22日眼外伤的原因及致盲的因果关系不能够作出判定,原告诉请因证据不足,得不到支持。
汪陵奇认为,事故发生在特殊的狭小空间里,自己已经竭尽所能地提供了左眼失明的司法鉴定,对于事故发生过程也进行了陈述,完成了《保险法》规定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强加给自己过高的举证责任。
2010年9月,汪陵奇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0年12月1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二审的庭审过程中,当事双方就汪陵奇的“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是否涉嫌骗保”展开辩论。
12家保险公司提出拒赔的理由主要有四点:一、事发时没有目击者证实,伤者有可能“自伤”;二、汪陵奇曾于2008年3、4月期间在重庆、四川、贵阳购买过8张保险单,购买多份保单有重大骗保嫌疑;三、汪陵奇2008年3月10日左眼曾经受过外伤;四、通过司法鉴定的模拟试验,认为汪陵奇左眼失明“难以用2008年4月22日在飞机上所受外伤解释”。
汪陵奇认为,飞机上使用洗手间是一个私密行为,不可能存在目击者;购买多份保单是自己的习惯,也向法庭提供了2008年4月22日受伤之前坐飞机购买多份保单的证据;2008年3月受伤后,经过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治疗,已经基本恢复。
对于司法鉴定结果,汪陵奇说,模拟实验是在飞机静止时进行,不具备参考性,且个人对飞机颠簸的反应不同,鉴定结果缺乏可比性,自己不能接受。
12月16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汪陵奇独自一人在洗手间时受伤,没有人目睹受伤过程,故华夏航空称汪陵奇自己在洗手间不慎将眼睛撞坏的陈述,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结合双方举证情况,12家保险公司提供了与汪陵奇陈述相反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在飞机上受伤不属于意外伤害,上诉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意外伤害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现在,汪陵奇还在寻找贵州省外的鉴定机构,对自己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之后再继续申诉。
汪陵奇已经向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另一个诉讼,要求12家保险公司告知各自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一审将于1月13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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