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场承诺在10号前办理好退货
不久,记者见到主管模样的男士出现,询问其身份后得知,这位名叫黄科盛的男士是家电销售主管。黄询问了瞿小姐住址和所买机型,称会安排师傅去将“坏机”拖回来,“我们家乐福肯定是卖好机子,哪个都不想把坏的卖给顾客,谢谢你们的理解。”杨红英补充说:“这个你百分百放心,我们会办理好退货,只是这段时间忙,10号前一定能办好。”
顾客态度:家乐福以次充好,要求赔礼道歉,该赔偿的赔偿
记者将卖场工作人员对此事一系列问题的解释转述给了瞿小姐,瞿小姐表示全都不能接受,称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处理这件事。“这个事情发生这么多天了,他家乐福能拖就拖,就该承担你该承担的后果。”瞿小姐称,收到“坏机”,就是作为销售一方的家乐福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带来的恶果。“我要他们拿一个态度,别以为自己是大卖场就了不起!你送错货,你该及时改正,不能因为你忙就让顾客来承担这个责任!”瞿小姐称家乐福没有一个人主动来沟通这个事情,要求家乐福大世界店马上办理退货把钱返还,“该道歉就道歉,该赔偿就赔偿。”
随机采访:沟通第一,理解万岁
“既然承诺了要退货,不过就是等等,那就等几天嘛。”家住紫荆北路的李小姐说。而在家乐福大世界店附近一书店上班的小王表示,遇到这样的事情,卖场的态度决定顾客的态度:“你先把问题处理好了,有一个良好的态度,顾客肯定不会这样愤怒。你需要顾客理解,首先你就应该做好沟通。”
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摘要)第二十一条国家规定、行业规则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包退、包换、包修(以下简称“三包”)的商品,经营者在出售时应当向消费者出具“三包”凭证。“三包”凭证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确定具备条件的维修者。
实行“三包”的商品售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商品有质量问题的,自出售之日起七日内,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并按商品的发票金额一次性退款;十五日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免费予以更换或者修理;
(二)超出十五日但在保修期限内,无法修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如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的,经协商一致,可以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货,一次性退还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对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在“三包”期限内,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和往返的合理费用;
(四)超过规定修理期限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同种商品免费使用至交付修理物时;
(五)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的要求,应当在接到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经营者与消费者可以约定其他“三包”方式。经营者承诺的内容比国家规定、行业规则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从其承诺。
第六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履行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行政决定,不得以下列情形无故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经营者不执行或者不完全执行“三包”规定的;
(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提供不符合规范的服务,或者销售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商品拒绝退货、更换、重新按规范提供服务的;
(三)销售、提供假冒他人商标或者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拒绝退货、更换的;
(四)销售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商品拒绝退货、更换的;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失效、变质、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商品而拒绝退货、更换的;
(六)以广告、产品说明书、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法,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拒绝退货、更换的;
(七)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而拒绝补足数量,或者退还相应部分的货款的;提供服务的内容不足而拒绝补足,或者拒不退还相应费用的;
(八)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滥收费用而拒绝退款的;
(九)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而拒绝重作、退款或者赔偿损失的;
(十)经营者拒绝消费者因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数量、退还货款或者服务费用而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
(十一)行政机关因消费争议向经营者送达要求其到场协商的文书,五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经营者因无理拒绝、无故拖延等行为,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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