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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竟变成保单 泰康被告
原引昆明日报记者雷晴的报道(2006-04-07):郭女士到银行存款10万元,“银行人员”推荐存款三年可送一份超值理财保险,当郭女士接受了这份保险后不久,发现她的10万存款竟然变成了保单。为了讨回自己的存款,也为了弄明白存款怎么糊里糊涂成了保单,郭女士将保险公司和银行一起告上法庭。
存款竟变成保单
2006年4月15日,昆明日报记者采访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银行保险总经理谭女士。谭女士“告诉记者,2005年12月16日,是他们公司的客户经理在银行为郭女士办理的10万元“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郭女士是听取了客户经理的讲解后,才决定购买的,而保单上的客户签字是郭女士的亲笔签名”。-----去银行存款,被“送”的保险粘上了,反客为主,偷梁换柱,存款让保险“绑架”了。虽然事后真相大白,但也只能通过诉讼,让法院来明判是非,解除“不要脸”的保险对受害人储蓄存款的绑架,并且让绑架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法庭审理过程
本案诉讼指控建行云南省分行和泰康人寿云南分公司两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保险产品“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合谋实施合同欺诈,利用非法保险合同“绑架”消费者储蓄存款,请求法院判定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构成民事欺诈和刑事犯罪,要求保险公司返还10万元的保费及其利息,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同时要求法院判定第二被告泰康保险公司的“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属于虚假产品,并禁止其公开销售。
2006年5月21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开理了这起存款“变脸”欺诈案。
在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以银行出据的“缴费代收凭证”上郭女士的亲笔签名作为储户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实际履行合同,“交纳保费”为证据,欲证明二被告没有欺诈行为并主张保险合同成立有效。
而原告代理人认为,如果想买保险,自然会去保险公司,来银行自然是办理存取款业务,真实意思是存款而非是买保险。如果真是投保买保险,投保人真实意思表示是由投保人亲自填写投保单,保单的客户签字处必须由投保人亲笔签名,并且由投保人书面确认其寿险的保险价值,这才是一套完整的寿险合同手续,在签暑完一整套保险合同手续后才会有投保人履行合同的“缴款”行为,也才会有银行的“代收凭证”。
在本案中,银行的“缴费代收”在先,木已成舟,保险公司后“送”的保单,不过是为其欺诈成功划上句号,但却是漏洞百出:保单“签字”是打印的投保人的名字,没有原告的所谓“投保单”,没有原告“投保人”对其保险价值的书面确认凭证。而郭女士10万元交到银行,由银行提供的“缴款代收凭证”上亲笔签名的凭证,同时证明了欺诈事实的存在,原告诉讼正是对银行和保险公司合谋欺诈行为做出的最直接的反应。在银行的经营场所,10万元的存款竞然变成了一纸保单,没有银行的“协助”,可能吗?银行凭什么出据这样的凭证?不需要一套合法的手续吗?
而另一方面,被告代理律师在向法庭提交的“答辩状”中,白纸黑字写明10万元的“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当保险责任发生时,其保险价值是100万元。后又在庭审过程中当着主审法官及众多旁听者,说是20万元,全然“忘记“了保险条款中载明的保险责任发生时(疾病身故给付和意外身故给付),均为“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帐户价值”,实为“剩余”的保费,是一份没有保险价值的虚假保单。
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还宣称,其产品“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为银行保险产品,是经保监会和银监会批准备案的,是可以在银行销售的合法的“银保合作”产品;不仅保险公司业务员可以在银行推销,而且银行职员也可以向储户推荐销售。
然而,被告出示的证据清单中却没有支持其说法的任何证据,只有被告双方合作的协议。两被告协议称:为发挥双方优势,建立“银保合作”,利用银行的信誉和营业网点,银行代理销售保险公司的产品,声明一切法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银行不负责任何的法律后果。而对于所称的银监会和保险会的审查批准,证据清单却没有提及,也没有任何的证据显示“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是经过保监会、银监会批准,是由监管部门同意可以公开在银行销售的“银保合作”产品。
所谓的“银保合作”,不仅从内容上,形式上,都已超出“代理保险”的范畴,保险产品全面盗用了银行“理财”“收益”“利率”等专属银行的概念,鱼目混珠,混淆视听,以银行产品的面目出现在银行,贴上了银行的标签,而实质上却是泰康保险公司贴上“寿险”标签的虚假的“产品”,连保险都算不上,只是一个非法绑架储户存款资金,索要储户赎金的“绑架合同”,其“赎金”他们称之为“初始费用”------“代理保险”成了名副其实的“合作保险”,而所谓“合作”,不过是两被告盗用、玩弄“银行”和“保险”概念及名义的手段,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储户存款的犯罪合谋。“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正是这样一个由银行和保险公司操作,既不是理财,也不是保险的绑架工具。
而“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的合法性,至今得不到证实-----向云南省保监局的投诉,至今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而向云南省银监局的投诉,在两个月的最后答复期限前两天收到答复,称“鉴于已向法院起诉,等法院的判决出来后再处理答复。”
本案在开庭前,原告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传唤办理“存款变保单”的当事人----泰康公司客户经理当庭对质及请求法院调看银行的监控录像取证,并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又多次强调,但法院没有采纳,也没有对此进行取证。
本案的公开审理,“吸引了各界人士前来旁听,法庭内坐无虚席,很多人只得站在法庭的门外和窗外旁听”,其中也包括多家昆明本地媒体的记者,昆明电视台和云南电视台也派记者到庭摄像采访。在网络上被广泛转载的是都市时报记者写的一篇文章,题目是:《储户10万存款变保单状告银行和保险公司欺诈》
开庭审理后,已过去两月时间,法院至今迟迟没有判决,关心本案的各界人士都在焦急的等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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