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前总裁孙兵退休后每个月领取9.28万元养老金,如果加上医疗费用可报销部分,每月所获权益最高可达11万元,其他高管平均每月也能领到1万多元。”
品牌观察网讯:今年初,国家审计署在中国人寿查出一份新华人寿给包括前总裁孙兵在内的47名高管购买的补充养老险保单。前不久,这一审计结果曝光后,在业内乃至全社会引起轩然大波。
《证券日报》保险周刊记者追踪这一事件始末发现,隐藏其后的不仅仅是这一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违规悖理,更暴露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仍然存在的种种不规范现状,以及亟待破解的金融高管天价薪酬问题。
这是怎样的一份
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首先,让我们来界定一下这是怎样的一份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有人认为,这是一份企业年金计划,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海阳律师介绍,企业年金是企业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它不同于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并不强制企业为每一个员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因此,企业单独为高管提供企业年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而中国人寿一位具有13年从业经历的保险代理人判断:“这应该是一份团体商业养老保险计划。”
所谓团体养老保险,是以某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为被保险人(不少于5人),保险人用一份保险合同承保,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养老金的人寿保险。
某寿险公司团险部负责人也同意这一判断:“企业年金计划,年金收益不是固定的,无法约定每个月领取9.28万元。”
另据中国社科院拉美所社保研究员齐传钧介绍,“国际上企业年金主要有‘缴费确定型’和‘待遇确定型’两种模式,我国推行的企业年金属于缴费确定型。”所谓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即通过建立个人账户的方式,由企业和职工定期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少缴或不缴费),职工退休时的企业年金水平取决于资金积累规模及其投资收益。
“一般情况下,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需要为所有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说。
记者查阅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由此,我们可以基本判定,新华人寿为高管们购买的这份养老保险计划应为团险商业养老保险。
2008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应该说,团体商业养老保险本是受政策鼓励的。
但是,我们注意到,根据去年公布的《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福利性收入和中长期激励收益构成。其中,福利性收入为金融企业为负责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因此,上述补充养老保险的保险费属于高管薪酬的一部分。
新华人寿是否有资格
购买补充养老险?
国有金融机构高管薪酬如何科学管理暂且不论,这里我们要问的是“什么样的企业才能为职工购买团体商业养老保险?新华人寿是否可以?”
“并没有特别的要求”,上述寿险公司团险部负责人说,“有足够的经济能力,通过董事会等民主程序通过就行。”
但这类似于《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才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那么,对于新华人寿来说,是否满足经济能力和民主程序这两个条件呢?
先来看新华人寿的经济实力。在购买这份养老保险前的2008年底,公司财务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新华人寿保费收入达到556.83亿,总资产达到1651亿元。根据事件相关报道,新华人寿将陆续为此项养老保险计划付出的成本是两三亿元,这与过千亿的总资产相比,只是九牛一毛。
不过,这一年底,新华人寿的注册资本金仅12亿元,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仅13.81亿元。与这两个数字相比,两三亿恐怕就不是一个小数目了。
同时,记者注意到,当时新华人寿的偿付能力只有27.43%,远低于监管红线的100%。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机构有权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也就是说,当时新华人寿的资本金着实不怎么宽裕。
那么,上述保险费又出自何处?
多位受访保险分析师表示,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和保费收入均可用作公司的运营成本,包括管理费用、员工薪酬等。“保险产品在设计的时候就加入了成本费用。”
如此说来,如果可以说新华人寿具有足够的经济负担能力,那么也正是得益于投保人缴纳的保费了。
而此时新华人寿的民主程序又如何呢?
据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海阳律师介绍,企业内部一般都由董事会负责补充养老保险事宜。
众所周知,2006年底,原董事长关国亮被正式免除董事长职务,由时任总裁的孙兵代行董事长职权,此后直至2009年底新华人寿选举产生第四届董事会。当时新华人寿董事会基本停摆,因为除董事长由孙兵代行职权外,第三届董事会也于2005年12月就已经任期届满。
根据这一期间的媒体报道,新华人寿在这三年时间里,公司的机构设置中也没有“董事会”这一说,只有“总裁办公室”等,公司的重大决策也正是由总裁办公室做出。
由此可见,在决定购买这份补充养老保险时,新华人寿在经济负担能力和集体协商机制方面都勉为其难。
孙兵等人凭什么
享受高额补充养老险?
接下来的问题是,即使新华人寿可以为职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那么孙兵等高管是否就有资格享受这份补充养老保险?
上面我们提到,这部分保险费属于薪酬范围,根据《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金融国企负责人的薪酬应该与企业考核、责任大小、贡献程度有关。
根据《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薪酬评价暂行办法》,企业考核主要是对盈利能力指标、经营增长指标、资产质量指标以及偿付能力指标四大指标的考核。
那么,当时孙兵班子的绩效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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