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主动识别广告意识
面对“种草”信息,69.14%的受访者出现过冲动消费情况,其中,6.46%的受访者总是冲动消费,14.18%的受访者经常冲动消费,48.51%的受访者偶尔冲动消费。
2023年5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字样。此次调查显示,50.34%的受访者没有特别留意“种草”信息中的“广告”字样,没有主动识别广告意识。22.28%的受访者能明显看到“广告”字样,16.49%的受访者表示“种草”信息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10.9%的受访者表示未在“种草”信息中看到“广告”字样。
当购买的商品或服务货不对板时,58.15%的受访者选择与商家进行协商,17.94%的受访者会向“种草”发布平台进行反映,17.55%的受访者会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6.36%的受访者会将“种草”发布者列为投诉对象。
建议:
从根源上控制虚假“种草”行为
调查发现,不少受访者给“种草”贴上“夸大”“虚假”标签,表明“种草”给他们带来的体验感较差。贵州省消协根据此次问卷调查发现的问题,提出三个方面的建议:
网络平台应对发布内容“把好第一关”,切实履行主体经营监管责任,从制度建立、账号管理、内容审核、违规治理等方面立规立约,从根源上有效控制博主虚假“种草”行为。对于构成商业广告的“种草”行为,应提示“种草”者及相关方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明示“广告”标识。对违规发布虚假信息、垃圾营销等内容的账号严格处理。
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网络平台“种草”消费的监管,对虚假“种草”行为实施重罚,形成有效震慑。研究并制定“种草”式广告的甄别定性标准,明确“好物分享”与“软文营销”的法律边界,制定相关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对于被判定为商业广告的营销行为,严格按照《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管。
消费者应提高对虚假“种草”的辨别能力,不要轻信网红“种草”推荐的产品或服务。一旦购买到不合格产品或发现经营者有虚假宣传行为,及时向网络平台反映或者向相关部门投诉,做净化网络消费市场的参与者、监督者。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 刘文新 共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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