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在禁止“大数据杀熟”方面,《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这也是我国在行政法规中首次对差异化定价进行规范。
在规范“自动续费”方面,柳军表示,现在网站和App的各种付费会员越来越多,有的首月优惠、次月高价,有的默认勾选、擅自扣款,还有的跳转了五六步都没法取消,让消费者防不胜防。《条例》规定,相关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前,分两次以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同时还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
赋予消费者合同解除权
况旭介绍,规范预付式消费也是此次《条例》立法的一个重点,主要从设立书面合同、强化按约履行、明确事中告知三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
其中在设立书面合同方面,《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强化对经营者遵守承诺的约束,降低消费者维权时的举证难度。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经营者降低质量、偷工减料、服务缩水等情形,《条例》首次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而且经营者要退的不仅仅是预付款的余额,而是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违约情况来定。
此外,即使经营者没有主观的过错,也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显著增加消费者履行成本的,《条例》同样也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
需要强调的是,《条例》为预付式消费设立了专门罚则,明确由各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对于预收费用后卷款跑路的,还将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来源:北京日报 吴娜 共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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