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并将于7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预付式消费、直播带货等热点问题做出规范。昨天,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介绍,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条例》起到了承上启下、辐射带动的作用,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发展历程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明确直播带货“人人有责”
“近五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增长10.5倍,同时,投诉举报的增幅高达47.1倍,明显高于传统电商,说明发展和规范还不平衡。”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介绍,针对直播带货的虚假营销、货不对板、退货困难等问题,《条例》作出了新的规范。
在强化信息披露方面,《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况旭强调,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这是营销的前提和底线。
在完善平台管理方面,《条例》规定,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时,直播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的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切实改善售后体验。
在规范营销行为方面,《条例》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条例》通过将规范性文件《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上升为法定义务,明确了平台、直播间和主播“人人有责”。
首次规范“大数据杀熟”问题
虚假营销、“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退款难……这些是伴随平台经济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新问题。去年全国网络消费诉求占全部诉求的56%,成为影响消费者获得感的重要因素。
柳军介绍,针对网络消费存在的问题,《条例》为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一是禁止“刷单炒信”,二是禁止“强制搭售”,三是禁止“大数据杀熟”,四是规范“自动续费”,五是保障“无理由退货”。 共2页 [1] [2] 下一页
红商网优质内容还将同步分发到公众号、视频号、头条号、西瓜抖音、网易号、搜狐号、企鹅号、百家号、好看视频、新浪微博等国内主力流量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