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就此类现象向外卖平台在线客服询问,客服表示,因餐品价格上涨导致“到店自取”比“外卖配送”更贵,是优惠力度不一样,优惠价格是商家自行设置的。
同一店价格有涨有跌
“到店自取”是否都比“外卖配送”贵?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实际情况各有不同,价格也是有涨有跌有平。
针对同一品牌,记者选择了北京西城西贝莜面村的三家门店进行体验。在西贝莜面村(宣武门店)选择了一份牛肉胡萝卜焖饭,其“外卖配送”和“到店自取”的总价分别是33.32元和37.82元,后者比前者贵了4.5元;在西贝莜面村(北京右安门店)选择了一份黄米凉糕,“外卖配送”和“到店自取”的总价分别是52.2元和48.5元,后者比前者便宜3.7元;在西贝莜面村(广安门店)选择了一份焖面鸡架套餐,其“外卖配送”和“到店自取”的总价均为37元。记者还选择了北京朝阳美蛙四季的三家门店进行上述同样的体验,情况也类似。
针对同一店铺,记者在某外卖平台曼玲粥(广渠门店)分别选择老上海葱油饼、鲜银耳炖整梨、招牌皮蛋瘦肉粥三种餐品,“外卖配送”的餐品价格分别为17.7元、29.8元、25.6元,“到店自取”的餐品价格分别是26.4元、25.8元、25.6元,餐品价格也是有涨有跌有平。
记者又在渝是乎(欧尚科兴店)分别选择香辣烤鱼饭和“椒椒麻香鱼+米饭”套餐,“外卖配送”的餐品价格分别为32.84元和43元,“到店自取”的餐品价格分别是42元和43元,前者的餐品价格涨了9.16元,后者的餐品价格不变。
记者致电外卖平台电话客服,客服人员表示,“到店自取”比“外卖配送”更贵不合理,配送方式不同导致餐品的价格不同是商家设置的,不是平台设置的;针对两种配送方式价格设置的不相符,平台方会进行对接,让商家修改餐品价格;平台是第三方配送的服务平台,只收取商家的服务费用。
价格混乱涉嫌侵权
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工委副秘书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胡钢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价格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一餐品的“到店自取”价比“外卖配送”价还贵的现象非常不合理,因配送方式不同导致餐品的价格不同,进而导致总价格的不同,涉嫌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胡钢表示,即将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消费者在外卖平台点餐一般只会选择自己需要的配送方式,对另一种配送方式的餐品价格可能并不知情,两种配送方式的价格差别应是配送费差额,但实际餐品价格也不同,经营者涉嫌构成“价格歧视”。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胡钢认为,上述现象反映出当前平台内两种配送方式价格体系的混乱,若两种配送方式下的餐品价格是由平台方设置的,那么平台经营者就涉嫌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不合理压制。平台内经营者是真正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家,其利益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胡钢表示:“这种现象具有典型性,可能构成大规模、长时间、系统性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建议相关监管部门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协同治理价格体系混乱现象,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 杜科 共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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