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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导销售虚假宣传长期停课 千寻琴行引发大量投诉

  消委会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北碚区消委会支持消费者以集体诉讼方式维权,其中15名消费者提交了参加集体诉讼申请,涉案金额26086元。

  为最大程度地通过示范判例推动集体纠纷化解,北碚区消委会选取消费票证齐全、领取了吉他赠品的朱晓加作为消费者代表,于2023年8月14日率先提起诉讼,将重庆拾玖公司、重庆澜艺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至北碚区人民法院。同年9月18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消保科科长蒋燕以公职律师身份为原告朱晓加提供法律代理服务,支持起诉人、北碚区消委会秘书长朱宗禄发表支持起诉意见。被告重庆澜艺公司负责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拾玖公司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朱晓加称,被告重庆拾玖公司通过虚假宣传诱导其购买吉他培训课程,却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在合同履行期间,又擅自将琴行转移给被告重庆澜艺公司,导致其无法按计划学习吉他课程,因此要求解除与被告重庆拾玖公司签署的培训服务合同,并退还剩余培训服务费。

  重庆澜艺公司负责人余某辩称,公司与重庆拾玖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未承接该公司的债权债务。他本人是重庆拾玖公司的股东之一,重庆拾玖公司大股东“跑路”后,他和另外1名股东接手千寻琴行,承接了老师工资发放和学员课程培训,但并未签订正式合同,他本人也没有任何获利。

  以示范判例推动集体消费纠纷化解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朱晓加支付培训费后到千寻琴行参加吉他培训,合同相对人是被告重庆拾玖公司。重庆拾玖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因此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关于合同解除后赠品吉他的归属问题,法院审理认为,赠品交付原告朱晓加使用已2年多,由原告退还给经营者有失公平,因此作价350元从培训服务费里扣除,吉他所有权仍归原告。此外,培训服务合同未明确课时数量,难以计算原告已上课时的金额,法院酌情按照1年200元的标准扣除已上课时的培训服务费。

  2023年10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重庆拾玖公司签署的吉他培训服务合同;被告重庆拾玖公司退还原告吉他培训服务费1149元。被告重庆拾玖公司没有提起上诉,将判决的金额及时退还给了原告。

  北碚区消委会秘书长朱宗禄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下一步,消委会将和人民法院一起以该示范判决为基础,积极推动后续集体消费纠纷调解工作,督促重庆拾玖公司将其余的培训服务费退还给消费者。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 刘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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