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积分应该是消费者根据双方消费合同约定获得的赠品,既然是消费获得的赠品,也就相当于是消费者花钱购买的,其所有权是归消费者所有的,商家有责任保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
是不是“霸王条款”?
在黑猫投诉【投诉入口】消费者服务平台上,涉及各类积分的投诉很多。比如,有消费者投诉平安商城积分兑换商品,退货不退积分,有人投诉顺丰,积分抵扣运费,取消交易不退积分;还有多位消费者投诉COSTA COFFEE中国、FILA、淘票票、万豪、希尔顿、天猫等知名企业积分清零不提前通知。
如何厘清积分/里程这种数字资产的所有权、处置权?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荆认为,消费积分在法律上其实具有一定的货币属性,或者说它具有货币的消费性的特性。“作为商家鼓励消费者消费的一种方式,积分就是对消费者消费过程的一种经济回馈,这种回馈可以兑换成有价值的东西,或者是飞行里程,或者是礼品,不管是什么东西,它指向的是消费者的权利。”
“积分是商家赠予消费者的,但是它的赠予前提是消费者消费一定额度,与商家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因此积分可以看作是买卖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积分的清空规则应该遵循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张荆认为,如果购买里程之前设置了交易条件,则双方就建立起了合同关系,积分兑换就是航空公司承诺和交易条件的一部分,对其具有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任何一方是无权单方变更和撤销的,以短信告知单方免除对方的权利,会加重对方的义务,这种也是无效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如果航空公司没有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陈音江表示,“现实中,部分商家的积分规则不够公开透明,有的规则规定不够明确,发生争议全由商家说了算;其次积分获取和兑换流程太复杂,有的甚至故意设置了附加条件,导致消费者干脆放弃自己的权益;此外是消费者不太关注积分规则,没有时间和精力去详细了解积分规则,往往等到兑换积分时才发现被清零了。”
他认为,“商家设置兑换周期以及清零规则应该可以理解,但前提是这些规定不能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不能限制消费者的权益,也不能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而且这些规定事关消费者利益,应该以显著方式告知或提醒消费者注意,确保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充分知情。否则,这样的规定条款就属于无效条款,对消费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霸王条款”是指我国民法中的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便于重复使用而预先草拟,并在合同订立之时没有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的条款。那么,有关积分过期清零的规定,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张荆认为,商家如果要设置一些基本条件的话,那这些基本条件应当是公开透明的、公正的,并且要再三地提示消费者。如果设置的条件太过苛刻,确实也会构成格式合同上的“霸王条款”,就是一方面单方制定规则,另一方面只要通知消费者,他就可以任意地采取单方处置的方式,这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家要事先将积分规则告知消费者,要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要利害关系的信息,在积分清零前应通过短信或其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此外,商家要畅通售后服务渠道,方便消费者遇到问题及时联系商家协商解决。”陈音江表示,商家在制定积分规则时,要公平合理,兼顾双方利益,不能将兑换门槛设置过高,不能设置限制兑换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新浪财经 刘丽丽 共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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