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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粤明违法代言保健食品吃“罚单”,涉及品牌日加满号称国内能量饮料领军企业

  来源:华夏时报 记者 于娜 北京报道

  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近日,演员潘粤明因违法代言保健品广告,被没收违法所得25.788507万元,罚款25.788507万元,共计罚没 51万余元。

  处罚详情显示,2021年3月,潘粤明接受委托拍摄了日加满饮品(绿瓶装,属保健食品)的视频和图片用于商业推广,违反了广告法中“保健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之规定。为宣传、推广上述日加满饮品,上海东铪商贸有限公司先后在各网络平台发布上述视频,均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2021年7月22日,上海东铪商贸有限公司删除上述广告。

  日加满官网介绍显示,国内能量饮料领军企业日加满饮品(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公司隶属于上海东锦食品集团,是一家中外合资的大型食品饮料生产企业。

  12月26日,潘粤明工作室就代言违法保健品广告被罚事件发布致歉信,表示潘粤明及团队已终止相关合作,缴清全部罚款,今后绝不会开展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产品代言或肖像权合作。

  《华夏时报》记者就此次明星违法代言保健食品广告相关问题联系采访日加满饮品(上海)有限公司,截至发稿,尚未收到答复。

  明星代言保健品触及“红线”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3月15日,潘粤明接受委托拍摄了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绿瓶装,属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 G20041476)60秒视频和3张平面精修图片用于商业推广。

  上述60秒视频含有潘粤明手持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作“我需要巨大的能量,加满身心。缓解疲劳,增强免疫力,日加满随时为我补充能量”等独白内容,同时视频中显著标明“日加满品牌挚友 潘粤明”;上述3张平面精修图片分别为潘粤明手持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作饮用状特写的站姿、坐姿照,并显著标明“潘粤明”姓名。

  经查,为宣传、推广上述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2021年6月8日至2021年7月22日,上海东铪商贸有限公司先后在抖音、微博、小红书企业账号发布上述60秒视频,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集结|锁定潘粤明的帅能量》推文,该推文配有上述60秒视频和3张平面精修图,且上述发布的视频和推文中均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潘粤明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形象,为商品作推荐、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规定,系广告代言人。

  潘粤明以自己的名义和形象为保健食品作推荐和证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保健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之规定,构成违法代言广告行为。

  12月26日,潘粤明转发工作室致歉信并表示:“非常抱歉给广大消费者带来困扰和不便,我与团队已深刻反省。在日后的工作中,我们会严格要求、规范合作,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天眼查数据显示,上海东铪是由上海东锦食品集团有限公司95%控股,上海东锦食品被香港东锦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间接100%控股,日加满饮品(上海)有限公司被香港东锦85%控股。

  上海东铪商贸有限公司利用潘粤明的名义和形象对所销售的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保健食品)作推荐、证明,也未在广告中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同时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系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1123600元)。

  另据天眼查信息,象山悦胜影视文化工作室及北京天地合一广告有限公司分别因受东铪公司委托,引荐潘粤明为保健食品作广告代言和拍摄该广告,被罚款约4万元、1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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