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款一方面规定“私教课程服务均不可进行退换”,对消费者予以限制,另一方面规定自己“有权分派其他私人教练为会员提供服务”,对自己大开方便之门,显然不公平不合理。
消费者有正当理由提出退换的,经营者应当准许。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分派的其他私人教练,消费者有权拒绝。
健身私教课程服务协议属于无名合同,消费者往往基于与私人教练的信任关系而签订服务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私人教练。私人教练因离职、患病等原因不能提供服务,消费者不愿意接受其他教练服务的,有权提出合理的退换要求。
04
利用格式条款
减轻或免除安全保障义务
条款:
介于本人获准参与本会所提供的运动训练课程,同意对训练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该格式条款免除了健身房的安全保障义务,为无效条款。
根据《民法典》,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健身房作为提供健身服务的主体,属于“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遵守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不因自己的行为或管理、控制下的物件及人员给他人造成损害。
本合同是私教服务合同,健身房更应当由专业人员对消费者提供专门的指导和训练,对消费者负有更高的谨慎义务,但健身房却在合同中申明免责,完全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以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该条款为无效条款。
05
企业单方面随意终止协议
并且不退费
条款:
因会员个人信誉不良导致协议不能正常履行,我公司有权终止协议,会员已经缴纳的费用也不再退还。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上述条款中,首先,健身会所经营者未对“个人信誉不良导致协议不能正常履行”情形作出明确界定,可能借此随心所欲解释、恣意终止协议,加重消费者责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其次,“会员已经缴纳的费用也不再退还”内容,既未区分具体情形及情节轻重,亦明显排除、限制消费者要求退回合理款项的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
最后,该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经营者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而未做到。
综上,健身会所上述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内容不公平、不合理,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
06
企业利用格式条款
加重消费者责任
条款:
乙方不得私下购买甲方所聘教练售出的私教课程或其他健身产品、营养品等,甲方对乙方的私下购买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教练为健身会所工作人员,其向消费者出售的私教课程或其他健身产品、营养品,与本协议所规定的私教课程存在高度的相似性或关联性。消费者往往难以区分教练向其推荐其他产品的行为是教练个人行为,还是健身会所授意进行的职务行为。
因此,该条款不当免除健身会所的责任并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是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健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