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福建省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
厦门市市场监管局
邀请法律专家
开展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点评活动
收集迈菲健身、美德隆健身、形馆健身、博肯健身、古德菲力健身、力豪•吉尔仕健身、动力堡健身7家健身机构涉及私教的涉嫌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条款。
经梳理,厦门市消保委发现健身私教课程领域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主要有6方面问题:
01
私教课程转让、退换、更改
规则不合理
条款:
课程费用将不会因为任何原因而退还。
健身房利用本条款完全排除了消费者要求退还费用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健身房搬迁、关闭、终止开设相应课程等严重违约导致消费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当出现不能归责于消费者的解除事由,消费者有权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健身房退还尚未使用的课程费用。
同时,即便消费者原因要求单方解除合同,亦可以通过承担合理的违约责任后,要求健身房退还剩余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亦有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内容无效。
02
会员只能在服务期内
接受私教课程服务
条款:
会员需在会籍有效期内完成整个课程,若课程使用期超出会籍有效期,除非续购会籍方可继续进行练习,否则课程费用不会退还。
课程须在核定的有效期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如怀孕、疾病、离开等,须向教练经理提供书面证明及申请,课程可做延期处理。但延期的期限亦必须在会籍有效期内。
这两条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并且未对消费者采取合理的提示和说明。
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并且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或者理解与自身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本合同文本中,课程及费用部分明确课程的有效期限,但其又在条款中以会籍限制课程的使用时间,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合同中没有解释说明会籍期限,也未就会籍期限和课程期限之间是否有必要的关联性尽到说明义务。
同时,课程能否使用是消费者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对于影响到消费者重大利益的条款,合同中亦没有采用加大/加粗字体等合理、醒目的方式尽到提示义务。
03
企业单方享有
分派其他私教替代权
条款:
本协议的私教课程服务均不可进行退换,会所将根据会员的要求提供私教服务,及有权分派其他私人教练为会员提供服务。
《民法典》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共2页 [1] [2] 下一页 搜索更多: 健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