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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智能柜驿站,快递可强制“代收”?

  你是否有过这样的体验:快递员电话也不打,就直接把你的快件“扔”到代收点。按照规定,快递小哥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可是一些快递公司却自作主张使用“代收”服务,甚至只为客户提供“刷脸支付”的取件服务。在市人大代表金可可看来,快递行业的这种行为构成违约,且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用户的个人信息权,需加强监管。

  “代收”需收件人同意

  许先生在外地出差时,突然收到某快递公司发来的短信,告知他快件已存放到小区东门侧的丰巢智能柜。“我两天后才回上海,丰巢柜里的包裹都要过期了。”许先生有些无奈。

  “部分快递公司派送快件时,未经收件人同意就直接使用各类代收服务,该行为本身就构成违约。”在金可可看来,根据寄件人与快递公司签订的快递服务合同,快递公司有义务将快件送到约定地址,通常即收件人住所。因此,未经收件人同意,擅自使用代收服务,将快件放置于不符合约定地址的“菜鸟驿站”或“丰巢智能柜”等,本身构成违约。

  该行为也违反国家邮政局制定的《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标准》第5.2.2.4条规定,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若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可与收件人(寄件人)沟通允许后,采用代收方式,快递服务人员也应告知代收人的代收责任。根据《标准》第5.2.3条,只有符合特定前提条件,例如投递两次仍无法投递,快递服务人员才可以要求收件人到指定地点自取。“快递公司未经收件人同意,擅自利用代收服务,比如存放于菜鸟驿站,也违反了《标准》。”金可可说。

  可能侵害用户信息权

  在代收这一环节,也存在种种不规范行为。

  为节省人力成本,部分代收服务企业采取“人脸识别”取件方式,而没有提供其他取件验证方式,例如扫“身份码”“条形码”“二维码”等。在这个只设置了“人脸识别”的取件机器前,不少居民觉得自己的信息权被侵犯了。

  “取件人别无选择,只能刷脸支付,这就有可能侵害取件人的个人信息权。”金可可认为,“人脸”属于自然人的生物识别信息,构成《民法典》第1032条所保护的“个人信息”,代收服务企业收集、存储、使用收件人的人脸信息,构成对个人信息的“处理”。

  《民法典》第1035条第1款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且须征得该自然人同意。金可可认为,在有其他代替方式可供选择的情况下,代收服务企业只采用人脸识别取件方式,有可能违反上述“必要原则”;此外,取件人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所作的同意,其效力也存在瑕疵。

  “人脸识别技术本身也有安全漏洞。”金可可说,除了法律问题外,现阶段部分人脸识别技术本身还不成熟,有时,机器即使没有精确扫描人脸,也有可能显示取件成功,引发快件盗取的风险。

  为此,金可可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快递代收服务及相关行业的监管,出台相应办法,禁止快递公司未经收件人同意擅自使用代收服务,以及禁止代收服务企业仅采用人脸识别的取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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