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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转让纠纷甩锅消费者 福州消委会约谈劝谕拓福体育

  《框架合同》上双方达成转让福州市内阳光城店、杨桥店、宝龙店等16家分店(分公司),但拓福体育接手后,16家店的健身会员费均由拓福体育收取。在随后的交接经营过程中,原16家门店现在仅剩6家,门店大量减少,健身会员被迫转店消费,影响健身服务的质量,实际上给办理健身卡的消费者不断造成权益侵害。

  无权随意解除变更合同

  经了解,拓福体育在与浩沙健身签署转让合同后,双方对健身门店、员工及健身设备、器材进行交接,并对原有浩沙健身会员进行整合和商业开发。之后,双方产生纠纷,因疫情原因使纠纷加剧。拓福体育于2020年8月23日单方面向浩沙健身发出“《浩沙健身部分资产、营业及债务转让事项之框架合同》解除函”,于10月21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与浩沙健身合同纠纷的诉讼。

  福州市消委会认为,双方经济纠纷与消费者无关。拓福体育与浩沙健身签订的转让框架合同生效后,拓福体育一直沿用原浩沙健身会员电脑系统为会员提供健身服务,允许原浩沙会员刷卡进场健身以及办理转卡、续卡等手续,原浩沙健身会员均照常行使权益。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及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的规定,拓福体育与浩沙健身签订转让框架合同,并对会员合同履行作出了约定,且拓福体育在事后一直继续为原浩沙健身会员提供健身服务,会员也接受了拓福体育提供的服务。客观上,消费者已经以“接受拓福体育服务”的行为方式作出了“同意”浩沙健身将债务转移给拓福体育的意思表示。拓福体育与浩沙健身已完成了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拓福体育与原浩沙健身会员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之规定,拓福体育无权随意解除、变更该服务合同,不得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健身服务。拓福体育单方面发布公告从2021年1月1日起拒绝为原浩沙健身会员服务,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12月22日,福州市消委会约谈了拓福体育,指出该公司单方面告示不为原浩沙会员提供无偿健身服务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立即纠正。

  福州市消委会指出,从本次受理拓福体育消费者投诉情况看,很多消费者购买的年卡都在3-5年,个别消费者购买年卡时限甚至超过10年。目前,我国的预付卡管理法规还不完善,经营者收取预付款跑路事件频发,甚至个别不法商家利用预付卡进行诈骗犯罪,消费者购买预付卡一定要谨慎,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尽可能少支付预付款,以免财产受到侵害。针对健身服务、教育培训等预付款投诉高频发生行业,相关部门也应积极采取措施,净化消费环境,为放心消费保驾护航。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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