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福建拓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福体育)以微信群公告、门店公告、电话通知等形式,宣称与福建省浩沙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沙健身)正式解除合同,2021年1月1日起不再为浩沙健身会员提供无偿健身服务。
12月22日,福州市消委会约谈了拓福体育,并于12月24日向拓福公司发出《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劝谕书》,指出该公司停止服务之举属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曾表态原会员权益不变
一年前,全国连锁店众多的浩沙健身因经营不善,持续出现关店、欠薪、消费投诉等问题。2019年9月22日,拓福体育在福州市金山文体中心浩沙健身总部与浩沙健身签约,公开宣布收购浩沙健身在福州的16家分店100%资产及经营权,并通过当地媒体对外表明:原浩沙会员的使用权益不变。
这一年多来,拓福体育陆续关闭了原浩沙健身门店,导致一些原浩沙健身会员不得不到离家更远的门店健身。令原浩沙健身会员最气愤的是,今年10月27日,拓福体育忽然在各个健身门店贴出告示,以与浩沙健身解除合同为由,宣布将于2021年1月1日以后不再为原浩沙会员提供无偿的健身服务。
原浩沙会员魏女士投诉称,拓福体育此举十分恶劣,一年前该公司通过转让协议和新闻媒体发布承诺原浩沙健身会员权益不变,仅一年时间就撕毁协议和承诺,坑害交费会员。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拓福体育既接收了浩沙健身的债权,也接收了浩沙的债务,必须履行之前浩沙对这些会员的承诺,并提供服务。现在拓福体育与浩沙健身因分账原因发生纠纷,解除两家公司之间的合同。但这不该殃及原浩沙健身会员权益。
暗箱转让涉嫌侵犯知情权
福州市消委会调查发现,2019年9月中旬,拓福体育与浩沙健身签署《关于福建省浩沙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营业及债务转让事项之框架合同》(以下简称《框架合同》),就原浩沙健身会员的权益做了规定。但这两家公司在签约前均未将转让事宜提前告知消费者,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从双方所签订的《框架合同》看,双方达成100%资产及经营权转让协议,双方转让合同第二款第6条规定,“浩沙健身与转让福州门店的当前有效会员所签署的会员合同、协议等由拓福体育继续履行并直到履行完毕,但拓福体育不承担会员的任何退费要求。”浩沙健身意在退出,双方竟达成由拓福体育履行原消费者合同却不承担退费这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侵犯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共2页 [1] [2] 下一页 搜索更多: 健身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