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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进口食品安全吗

  很多人喜欢网购进口食品,认为其性价比高,质量可靠。但事实真的如此吗?在司法实践中,进口食品领域是网售食品安全案件的高发区。那么,网购进口食品安全方面有哪些突出的法律问题?消费者又该如何防范?

  案例一

  无检验检疫合格证的进口奶粉能买吗?

  新手妈妈米女士对进口奶粉情有独钟,经过精挑细选,她在一家网店购买了3罐日本某品牌婴幼儿奶粉。涉案产品的详情页面显示,奶粉产地为日本,适用人群为0至1岁。收到奶粉后,米女士又查询了该产品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在“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中未查到所购买奶粉的生产企业,甚至产地国都不在名单之列。米女士慌了,要求网店提供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等,均遭到拒绝,店铺明确表示“奶粉肯定没问题,但是你要的这些材料一个也没有。”于是,米女士将该网店诉至法院。

  法官释疑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店铺作为经营者必须要保证食品来源的安全。上述涉案产品是奶粉,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本案中,店铺通过网络销售的涉案进口奶粉不是我国目前准入的食品,并且该店铺也无法提供进口货物的相关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所以法院认定涉案奶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在审判实践中,网络售卖进口食品领域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没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

  现阶段,我国食品的进口流程主要是以下四步:

  第一步是备案和注册。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出口商、代理商应当根据真实的企业备案信息向海关总署备案。因此,消费者购买进口食品、化妆品时,可以通过进出口商备案系统或者是海关总署官网查询。

  第二步是报关、报检。在政府机构合并后,报关和报检同时进行,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代理人应当带着四类材料统一申报:一是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二是批准文件;三是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四是针对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海关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签发报关单。

  第三步是入监管仓。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前,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四步是查验、抽检。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如果产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海关会出具不合格证明。

  对于食品进口流程,不仅进口商、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要严格把握,店铺经营者要对进口商、出口代理商的资质与合格证明材料逐一审核查验,而且消费者也要尽量规避相关风险,起码在购买进口食品的时候,知道要查看进口食品的报关单、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并且有查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进口商、代理商备案信息的意识。

  案例二

  能代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燕窝吗?

  张女士在一家网店购买了10盒即食冰糖燕窝,店铺的产品详情页面显示燕窝为“越南原装正品”,她收到燕窝后发现包装盒上标明产地为越南胡志明市。张女士不放心,去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确认目前我国仅准许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燕窝进口,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燕窝产品通过正常贸易形式暂不能进口。于是,张女士将网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对方辩称,该燕窝是张女士委托代购的。

  法官释疑

  上述案件中,张女士与店铺构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虽然网店辩称越南燕窝是张女士委托代购的,但涉案商品的页面上并未标注,而且在下单当天就从浙江省发货。同时,店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订立的是委托合同,因此法院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为防止动植物疫病及有害生物传入,保护国家农林牧渔业生产生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2012年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修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第1712号公告),除另有许可外,名录内物品禁止携带、邮寄进境,其中就包括燕窝。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发布的公告,我国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截至目前,仅有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燕窝产品允许以正常贸易的形式对我国出口,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食品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上述案件中,因涉案产品产地为越南,无论店铺以何种方式进口涉案燕窝,均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另外,国家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为防病等特殊需要,还发布了一系列禁止从疫区、核辐射区进口食品的公告。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越来越多店铺或朋友圈违反此类禁令经营进口食品,给消费者带来重大隐患。法官提醒,国家禁止进口的食品全部没有合法的来源,消费者不要购买。同时提醒网店,国家对进口食品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不要以代购等经营模式作为逃避管理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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