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业内人士认为,网络主播作为一个新职业,扮演着很多角色,不单纯是广告发布者,也有可能是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代言人,这就要求其宣传推广行为必须符合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为商品经营者提供直播服务,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根据其具体行为,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不过,广东财经大学智慧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姚志伟认为,《广告法》是针对传统的广告形式制定的,其很难适用于直播带货这种新的营销形式,用《广告法》监管直播带货存在一定的困难。
他指出,现在的互联网广告监管主要依赖于技术手段,即互联网广告监测系统。现在的监管技术,对于文字的识别较好,对于视频和音频的识别较差。这导致了技术监测系统对直播带货的监管效率较低。考虑到直播带货的海量性,由人工进行日常监管几乎没有可能。另外,主播的法律地位认定也存在难点。例如,当直播过程中存在多名主播时,有些人可能仅是主持人和助手的角色,多位主播都认定为广告代言人显然不妥。
为此,姚志伟建议,应探讨更为可行、有效且能同时实现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监管之道。
严打销售“三无”产品等问题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618”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显示,在今年“618”电商购物节中,直播带货行业存在产品质量不佳、货不对板,平台主播向网民兜售“三无”产品、假冒伪劣商品等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征求意见稿》指出,根据《产品质量法》,重点查处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销售“三无”产品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品等违法行为。
此外,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重点查处无经营资质销售食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违法行为。
对此,中国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消费者在直播间购物,不只是图便宜,而是想买到性价比高的好产品。希望新规的出台能够遏制当前的行业乱象,让直播带货健康发展,让消费者放心“买买买”。
来源:工人日报 杨召奎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直播带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