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导用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患有传染性疾病时,采取佩戴口罩等有效措施防止传染他人”“室内公共场所收看、收听视听资料,应当佩戴耳机”……在7月28日-29日召开的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经审查予批准施行,为实现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的标本兼治创文格局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正在争创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的广州凝聚起更广泛的全民力量。
文明行为倡导患病佩戴口罩 使用公筷公勺
1.倡导健康理念:提倡患传染性疾病戴口罩;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用品,优先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拒绝过度包装;出行时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节约水、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理性消费等。
2.倡导守望相助:提倡守望相助、互相关爱, 鼓励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鼓励具备救护技能的公民,在他人出现伤病或者处于其他生命健康危险时,实施现场救护。鼓励为有需要帮助的人拨打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以及119火警电话等紧急服务类电话,帮助其寻求救助。
3.倡导特殊关爱:关爱和尊重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群体,为其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的设施、信息和服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倡导为老、弱、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设立爱心服务点、公益阅读点,为环卫工人等户外劳动者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遮风避雨、看书读报等便利服务。
4.倡导见义勇为:鼓励和支持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其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纠纷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对符合见义勇为确认条件的人员应当及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并给予奖励和保障。
5.倡导无偿捐献:鼓励和支持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及器官等行为。
6.倡导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相关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和保障。
7.倡导慈善公益:鼓励和支持参与扶贫、扶老、助残、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环境保护等慈善公益活动,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倡导心理关怀:鼓励和支持建立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完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疏导机制和危机干预机制。
《条例》看点
公共秩序:室内公共场所听音乐戴耳机
在公共秩序规范方面,《条例》针对当前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增加了防治疾病传染的相关内容,如“患有传染性疾病时,采取佩戴口罩等有效措施防止传染他人”,遵守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设置的“一米线”文明引导标识,推行分餐制与使用公筷公勺等规定。
《条例》规定应遵循公共场所文明礼仪,不得大声喧哗、使用粗言秽语;在室内公共场所收看、收听视听资料,应当佩戴耳机;在户外公共场所进行文娱活动时,合理控制音量,不得影响他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遵守排队秩序;乘坐公交车、地铁、升降电梯时先出后进。
在交通文明规范方面,《条例》要求驾驶车辆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或者其他电子产品,不得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占用应急车道,不得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驾驶车辆至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时,应当停车让行,遇到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车辆时,应当主动让行等。
针对外卖、快递等行业一些不文明现象,《条例》新增规定,“快递、外卖等物流配送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快递、外卖等物流配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交通安全规范,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社区规范:不占用公共空间,文体活动不扰民
《条例》对于生态环境文明规范,强调了垃圾分类。《条例》还规定不得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不得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废弃物;爱护野生动物,不得非法捕捉、猎杀、买卖和食用野生动物,不得买卖和食用非法野生动物制品。
针对抗击疫情工作中暴露出很多不配合社区正当管理的不文明现象,《条例》在社区公共文明规范中增加规定,“遵守社区居民公约、管理规约,配合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还规定文明饲养宠物;不得高空抛物,防止建筑物的附属物、悬挂物或者搁置物掉落造成损害;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或者开展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避免干扰周边居民;不得占用公共空间,不得损坏共有设施,不得在公共场所晾晒、悬挂、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不得违法违规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
激励文明行为,公布荣誉称号
文明行为值得赞许,也需要激励。为此,《条例》规定了激励制度,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建设”。
其中,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单位和个人的荣誉称号、文明行为表彰奖励等信息,按照自愿原则,记入信用档案。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按《条例》,将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平台,对获得文明单位、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公布,并适时对影响恶劣的不文明现象予以曝光。公布荣誉称号,应当征得相关单位、个人的同意。
同时,在文明行为记录平台上曝光影响恶劣的不文明现象时,平台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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