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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派菲特健身等多家健身房集体“跑路” 预付式消费有风险

  “跑路”现象频发成为社会风险点

  3月底,昆明市民史女士原本打算去健身房锻炼,却发现健身房大门紧锁,人去楼空。“我去年在滇池时代广场‘派菲特健身’购买了两年的会员卡,至今才去了两次,健身房就一直大门紧锁,也没有给会员一个说法,会员们都觉得被骗了,虽然报了警,也相约一起维权,但收效甚微。”史女士气愤地说。据了解,“派菲特健身”的会员少则交了几千元年费,多的交了几万元私教费,面对紧闭的健身房大门,只能捶胸顿足,望“门”兴叹。

  事实上,遭遇老板“跑路”的不止是健身房、美容院、理发店和娱乐等行业,只要存在预付式消费情况的商家,消费者多少都会突遇“跑路”、预付款难以索讨的现象。早在2011年,昆明市就发生了20余家健身房老板集体“跑路”的事件。时隔9年,媒体的呼吁、群众的呼声依然没有换来市场管理部门对健身房“预售行为”的监管以及对预付卡消费形式的约束。“跑路”现象频发,引发群体投诉,退卡难、索赔难困扰着消费者,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风险点。

  今年以来,随着市场回暖,“宅”了一个最长假期的会员们打算去“魅力无限游泳健身”锻炼,却发现健身房早已人去楼空。这家在昆明拥有“万科魅力之城”和建设路“协信天地”两家分店的健身房“跑路”,让交了钱的会员承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不完全统计,仅这家健身房被骗的会员损失金额少则数千,多则上万元。而“派菲特健身”连锁店6店同时“跑路”,受损会员众多,一时间成了社会上影响较大的“跑路”事件。据了解,“派菲特健身”在昆明的会员约有4万人,所有会员的会费和私教课费用数额巨大。而位于安宁保利宁湖壹号小区的“帕沃健身房”、同德昆明广场“爱健身”会所、七彩俊园“昆明集美之光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这些昔日风光无限的健身打卡地也都成了这场集体“跑路”事件的主角。

  “最可气的是,当初我的会籍顾问在派菲特关门后,又到呈贡的某健身会所重操旧业,但是难于找到相关监管部门,大家都只能干着急。”史女士说。目前,选择报警的受骗会员没有收到任何回复。健身房人去楼空,消费者拿着一张会员卡望“卡”兴叹。即使通过报警和媒体曝光等方法,事情还是毫无进展。

  市场监管长期“空白”让“跑路”事件屡屡上演

  云南省体育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体育局对健身行业只有指导权,云南省健身服务行业协会也只是行业指导,但是现在很多连锁健身俱乐部并没有加入协会系统,这也增加了监管难度。

  成立于2018年的云南省健身服务行业协会,当时由11家健身企业发起,目前已拥有120家会员单位。针对今年的健身房“跑路”事件,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加入了协会的健身俱乐部,协会只是起到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和制定约束性规范等指导性作用,对于预付卡形式的商业行为,协会并没有执法权。

  “今年出现大量预付卡违约甚至老板‘跑路’的现象,再一次暴露了预付式消费长期存在的监管空白。”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红春坦言:预付式消费已经成为比较普遍的消费方式,但是相关部门对预付式消费的监管机制和对消费者的保护制度还未建立,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预付式消费的经营者、经营过程缺乏有效全面的监管;二是违法成本低以及信用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经营者有恃无恐、消费者维权艰难。

  “由于市场监管的空白,预付式消费长期存在主客信息失衡的状况,预付卡商家基于主动地位,收取预付款之后,资金使用去向和门店存续等内部信息不向消费者公开,随时可以‘跑路’,商家失信成本都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从2012年起,商务部就陆续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发卡企业需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实行资金存管制度,预收资金的一定比例向商业银行存入存管资金……相关规定非常细致,但在具体落实中,大量预付卡销售方没有备案、没有存管,结果便游离于监管之外。”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贺琳凯道出了预付式消费的监管盲区,政府监管部门责任不明晰,监管方式传统单一,监管界限模糊,事前防控不足,事后介入是常态,造成了商家违约成本低,消费者权益保障力度不足等问题。

  就预付式消费一事,记者联系了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接到群众投诉的主要问题是联系不上经营者、预付卡退款难等,但因涉案金额小,公安机关达不到立案标准,不予立案,最后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该局认为,在涉及预付式消费的监管中,由于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各部门加强联动,共同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违法成本过低是“跑路”事件主要原因

  在昆明某法院工作的一名法官向记者透露,法院也受理过不少关于老板“跑路”、群众追讨办卡费的案件,虽然基本上都是消费者胜诉,但很多时候“跑路老板”没有可执行财产,导致老百姓(115.2003.703.32%)赢了官司,却要不回钱。所以,违法成本低是一些人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的根本原因。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郎骏认为,预付式消费存在很多隐患和问题。比如办卡或者交纳预付金后,商家不按其承诺提供服务(商品),或服务质量变差,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商家故意隐瞒实际经营情况,在已经出现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经营场地租赁到期等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仍然推销预付费卡并收取预付金,而后关门“跑路”;经营者将店铺转给他人后双方责任关系不明确,消费者之前办理的预付卡或预存的款项无法继续消费;预付式消费商家规定了有效期,过期余额不能退;消费者由于工作或住址变动、放弃购买等原因,欲退卡或退已交纳的预付金遭商家拒绝。

  郎骏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然而这仅有的一条规定过于笼统,在实践中操作性差,只能起到事后救济的作用,不具有事前预防的功能。”郎骏介绍,中国人民银行在其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对支付宝这类开放式的预付费式消费模式实施监管。但这一规定并未将百货零售、美容美发、休闲健身等商户发行的单项消费卡纳入管理,这使得消费者维权变得困难重重。

  声音

  让预付式消费健康发展

  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贺琳凯:

  预付式消费的优点显而易见,比如简化消费环节,节省消费成本,让利消费者,也保障了商家的发展。如果因为商家“跑路”而全面禁止预付式消费,这样的方式未免简单粗暴,建议相关行政部门加强事前监管,让预付式消费更安心,才是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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