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此次将“患有传染性疾病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他人”入法,也同样引发了讨论。
有网友认为,“有立法态度是好的,就看执行力度了。”也有网友表示,“得了流感,是不是需要戴口罩,这得看是什么类型流感了,如果是属于恶性的,那就一定是为自己、为他人戴个口罩好。如果传染性不太强,给人造成的并发症不太严重,这口罩戴不戴还是给他点选择权吧。”还有网友呼吁“先要管住随地吐痰”。
“文明城市需要大家共建,因此,关于文明行为条例的内容,应该多听取市民的意见,不断优化。”陈春生说。
记者了解到,《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在实践中广开言路,发动市民来为自己的城市文明立法。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针对“何种不文明行为应进行处罚”“不文明行为违法应如何处罚”以及“对不文明行为执法权”等与市民息息相关的问题进行了3轮民意调查,并举行了4轮论证会。
避免落实难还需执法监管跟上
关于“文明行为促进”是否该纳入法治化轨道,陈春生持支持态度。在他看来,“文明行为促进”需要公众不断提升各方面的认知能力,而在这个过程中,分为自觉性和不自觉性。
“自觉促进文明行为是指市民在看到相关条例条款后,能够明确哪些行为是文明的,哪些行为是不文明的,平时更注意自身行为,并能够慢慢改掉不文明习惯。”陈春生说,“不自觉促进文明行为是指通过发挥相关条例的约束作用,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教育、警示与处罚。”
近年来,各地陆续制定了不少文明行为规范条例,但这些条例往往只停留在条例层面,许多不文明行为仍然存在。对此,陈春生认为,明确执法与监管部门很重要,只有规定了具体管理部门,条例才能落到实处,起到约束不文明行为的作用。
记者了解到,《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关于法律责任方面明确,属于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不良影响严重程度要求违法行为人向有关当事人道歉,或者向公众公开道歉。对拒不道歉,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执法机关可以将该违法行为视频资料在有关媒体或者场所播放,直至违法行为人依照前款规定道歉。
“各地出台文明条例,更多的是起到宣示和倡导作用,关于承担法律责任的处罚措施方面,还需要不断完善。”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爱东认为,以公开播放违法视频这一处理方式为例,将这种公开播放方式上升为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可能会对当事人形成超出正常范围的舆论压力,不利于矛盾的解决。
“当然,不能因一点瑕疵而否定该条例对公众文明行为促进的引导意义。道德的形成需要教育和引导,该条例有利于市民的道德树立,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转化现象。”张爱东说。
来源:工人日报 刘友婷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分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