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张小姐认为自己根本不满足“同意”或“默认同意”这两种条件的任意一条,因为在2月19日凌晨,即卖家发起了扣款申请后的两个小时内,张小姐就在飞猪系统里拒绝了卖家的扣款申请。
▲张小姐提供的流程截图
然而“飞猪信用免押协议”的第4条称,如您(用户)拒绝商户的信用面押扣款申请,您授权飞猪介入处理,您同意飞猪以普通的注意义务对是否应扣款及扣款金额等事项进行判定,并认可飞猪确定的责任归属及扣款金额“。
这就相当于把用户推到一个两难的尴尬境地。按照这个协议的逻辑,用户不理会扣款申请,当作默认,会被自动扣款;用户拒绝扣款申请,飞猪就会介入,并让用户认可飞猪的扣款金额,也会被自动扣款。后者就是张小姐账户里3500元被扣的情形。
就协议里的问题,《消费者报道》向飞猪公司发送了采访函件,但截止至发稿前仍未得到任何形式的回应。
法律专家有看法
对于上诉协议,知名法律博主“谈典看法”认为,第4条款明显是一种霸王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在消费者表示异议的时候,飞猪无权强行扣款。
“谈典看法”进一步指出,协议里还有数条表述涉及格式条款。
例如,协议规定,若用户超过15天未处理则视为同意商户的扣款申请,这也属于格式条款,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嫌疑。
又如,协议规定,对于发出错误扣款,平台也不承担相应责任。强行要求消费者认可飞猪确定的责任归属明显不合适。
而广东穗恒律师事务所的杨仲山律师认为,事件中张小姐与飞猪的主要问题可概括为两点:
一是“电商平台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免除责任的条款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则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二是“电商平台是否有居中裁判消费者与商户之间的纠纷”。《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提到,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这条规定在“飞猪信用免押协议”里其实也有类似的表述。
但据张小姐称,在飞猪对她进行扣款前,卖家已同意了不需要赔付3500元的金额;扣款后,被扣金额也应该有纠正的空间,但从她跟飞猪不愉快的交涉过程来看,飞猪并未如协议所规定,对她提供必要的调解和协助。
来源:消费者报道 杨海梅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飞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