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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疫情期间,这6种涉“口罩”诈骗手段请防范

  诈骗手段⑤:

  利用爱心人士急于捐赠心理诈骗

  被害人曹某是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市民,1月25日,在看到武汉疫情严重的新闻后,当即在网上留言,希望能急购口罩支援武汉地区医院。犯罪嫌疑人欧某看到后,利用曹某急于捐赠的心理,主动加其为微信好友,并虚构自己有N95医用口罩和医用防护服出售,可以直接把物资送往武汉的事实。通过微信转账,欧某陆续骗取曹某现金3万余元。

  2月2日,欧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第一时间依法提前介入,2月10日,该院以涉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欧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月14日,对欧某提起公诉。

  诈骗手段⑥:

  谎称“已发物流、被政府征扣”

  2月8日,犯罪嫌疑人巫某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口罩销售信息。被害人黄某在浏览微信朋友圈时发现该销售信息便联系巫某购买口罩、支付定金。事后,被害人黄某催促犯罪嫌犯人巫某发货。巫某谎称自己已将口罩发送物流,并提供了虚假的运单号。黄某查询运单号为空后,巫某又谎称口罩在物流途中被政府征扣。

  黄某报警后,2月12日巫某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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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犯罪嫌疑人在全民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之际,却大发国难财,对国不忠,丧失了做人的底线。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采取捏造事实、编造证据的伎俩,终逃不出办案机关的火眼金睛,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检察官再次提醒,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购买防疫用品,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切莫轻信他人,谨防上当受骗。

  来源:检察日报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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