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虚假广告宣传而购买商品后,有权要求退货退款。若经营者明知商品不具备某种功效而故意作虚假广告或宣传,诱使消费者购买,则构成欺诈,消费者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要求经营者支付所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金。”韩婷进一步分析说,若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关系生命健康,并导致权益受损,还可要求虚假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利用虚假宣传推荐商品的社会团体及个人(如公众号运营者及网红等)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如何远离虚假宣传的陷阱?吴景明提示消费者,在面对各种防疫信息时,尽量通过官方渠道获取疫情最新进展及有关防控信息,不轻信、不购买、不使用未经官方认可的防疫抗疫药品,按照官方推荐的防疫措施积极做好个人防护,莫要盲目相信虚假夸大的信息而上当受骗。
已签订的商品、服务合同
能要求经营者无条件退款吗?
受疫情影响,一些消费者不得已取消了原已预订的旅游、餐饮、出行等消费活动。尽管有关部门和行业及时出台了减免消费者损失的退单政策,但由于假期退单集中、客服人员不足等客观因素,导致部分消费者的诉求没有得到及时解决,相关消费纠纷显著增多。
在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针对本次疫情引起的合同履行纠纷,吴景明和韩婷均认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情形不可一概而论,要根据合同的类型和履行标的具体判断,可借鉴《通知》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种情况是,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疫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因疫情致使消费者根本不能履行时,此情形属于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经营者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配合解除合同并办理退费。
另一种情况是,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因疫情出现,若不解除合同会对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影响,此时可用“情势变更”与经营者协商处理解决。协商不成产生纠纷时,消费者可以求助于监管部门或诉诸法院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在双方解除合同后
消费者的已付款项可以全部退还吗?
若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实际发生了合理支出,经营者在向消费者退款时有权扣除该部分支出成本。吴景明建议,要本着公平原则,冷静与经营者协商退订退款事宜,表达自身合理诉求,避免“非理性维权”和“过度维权”。
韩婷表示,若因疫情导致难以履行时,受影响的一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相对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减轻可能带来的损失。若因消费者个人原因未及时告知经营者其履行不能的情况,未同经营者协商解除合同的或能采取补救措施而未采取补救措施,导致损失扩大,消费者应就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责任。
来源:检察日报 杨璐嘉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防护用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