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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 终结辣条标准“南北之争”

  对此,朱毅认为,标签标识的信息必须真实,不得虚假夸大,不得误导消费,这是生产企业的本分。但由于辣条企业小散乱多,龙头企业又没有率先垂范的榜样力量,因此乱象丛生。在三令五申的重拳出击下,希望能减少和杜绝辣条行业的违规行为。“食品安全法对标签就有严格规定,该项规定是对食品安全法内容的重申,对于规范企业生产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具有积极意义。”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卫生问题饱受争议

  期待新规规范正名

  据了解,《公告》还从严格食品生产卫生规范和设施条件管理、加强原辅料和生产过程管控、倡导减盐减油减糖、加强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等方面对辣条类食品的生产进行了规定。

  辣条类食品一直饱受争议,有人对此类食品喜爱有加,也有人认为其不卫生、不健康。

  “辣条原本属于豆制品,后来为了节省成本成了方便面制品,甚至超范围使用防腐剂,沦为不守规矩的垃圾食品。现在的规定有利于鼓励生产企业注重消费者健康,在配方工艺上进行改良,同时教育了消费者,尤其是少年儿童,少吃或不吃高油高盐多添加剂的辣条。”朱毅建议,未来如果出台辣条标准,希望能够高标准严要求,帮助辣条摆脱垃圾食品的身份。

  “该规定对辣条的生产全流程进行了规范,对于辣条企业生产出更多健康食品会起到促进作用,也能改变消费者的认知,总体上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郑宁说。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韩丹东 实习生 林银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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