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Baiwanbeer”侵害涉案第17113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者构成近似,且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罐体背面以白色字体出现的“美国百威啤酒(江西)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字样,并未将“百威”二字突出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经查,并无证据显示案外人美国百威啤酒(江西)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或从事了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或销售活动。而被诉侵权产品标明由蓝色柔情公司监制、百惠公司制造,二者将其公司名称、商标等标识体现在产品上,可以认定为产品的制造者或生产者。原告主张二者共同实施了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行为,法院予以确认。
因原告的损失、被告的获利以及涉案商标的许可费均未能查明,上海浦东法院在充分考量原告的百威品牌啤酒、涉案商标、涉案装潢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判决蓝色柔情公司、百惠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320万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食品店停止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开启知产案件集中宣判周 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也于近期开展集中宣判周活动,对部分有标杆意义的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
上海浦东法院副院长金民珍介绍,《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特别强调,要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今天判决的案件,就体现了严格保护的原则。
据介绍,为了进一步提高审判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主导作用,从即日开始,上海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将特别选择一部分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开启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宣判周活动。集中宣判周的案件,将力求围绕当前焦点、热点问题,积极回应产业关切。
金民珍副院长表示,希望通过集中宣判活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努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来源:央视记者 李文杰)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啤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