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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仿“百威”啤酒被告 两家江西企业被判赔320万

  上海浦东张江一家食品店内惊现高仿“百威”啤酒,整体装潢以红白搭配为主基调,罐体正面也使用老鹰、绶带、麦穗、艺术体等要素,罐体上还有“美国百威啤酒(江西)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字样,乍一看颇有百威啤酒既视感。然而,这并非权利人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出品。

  12月25日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两家江西企业被判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320万元等。

  “李逵”捉到了“李鬼” 高仿“百威”成被告 

  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诉称,经授权享有第18960795、1221628、1711371号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原告发现,被告食品店销售的baiwanbeer的易拉罐啤酒,制造商为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监制为江西蓝色柔情啤酒有限公司,并有“美国百威啤酒(江西)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字样。原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整体装潢要素侵害了原告第189607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罐体上突出使用的字样侵害了原告第1221628注册商标专用权;罐体正面及侧面“Baiwanbeer”字样侵害了原告第1711371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称,百威啤酒自1995年进入中国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产品整体装潢具有明显的区别特征;企业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上述生产商、监制商的做法,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原告因此请求判令被告蓝色柔情公司、百惠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50万元、合理费用80万元,消除影响,被告食品店立即停止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

  蓝色柔情公司辩称,被诉侵权啤酒原液由百惠公司提供,蓝色柔情公司仅对啤酒进行灌装,系产品的监制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即便构成侵权,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

  被告百惠公司辩称,公司仅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原液生产者,被诉侵权的商标、包装装潢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该公司无关,不应承担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

  被告食品店未答辩。

  严格保护 法院一审判赔320万元

  经整体比对、主要部分比对,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第18960795号商标在结构、色彩搭配、要素、构图等方面均较为相似,加之原告涉案第18960795号商标具有较高的固有显著性,经过原告长时间的使用已然获得较高知名度,在隔离观察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时,不易察觉到二者的细微差异,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法院因此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罐体正面的标识侵害了原告涉案第189607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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