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发店办储值卡,在儿童培训机构购买课时包,在健身中心办季卡年卡,近年来,这种“先存钱,再消费”的预付式消费已很普遍,但盲目扩张、资金链断裂等因素导致商家关门大吉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旦出现商家卷款跑路等问题,消费者往往难以维权。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修订了《北京市预付式消费类服务合同行为指引(试行)》,从本月24日至30日在“首都之窗”及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开征集意见。
应在显著位置明示租期
商家的租期临近,消费者却被蒙在鼓里毫不知情。针对这种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租赁他人场地或者柜台的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租赁期限。
此外,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约定,并保存所有书面凭证以维护自身权益。
而经营者应当保存提供服务的明细记录,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保存时间自交易关系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储值性或计次(时)性预付费服务的明细记录,应当由消费者签字确认。
预付卡过期应支持激活换卡
“预付卡办理后不退卡、过期后不延期”“记名预付卡丢失、损毁后不补办”“预付卡过期后卡内资金归商家所有”……很多消费者都曾碰到过类似的“霸王条款”。而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今后,这些商家单方面订立的“霸王条款”拟不得在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中出现。
征求意见稿提出,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尚未使用预付费用接受服务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或试用服务的,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约权。在预付费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内,经营者不得单方提高承诺的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
经营者擅自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提高承诺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等行为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办法;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经营者不得为记名储值性或计次(时)性预付费服务设定有效期限。不记名储值性或计次(时)性预付费服务的有效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有效期限届满后消费者仍有未消费的剩余金额或次数(时间)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措施。 共2页 [1] [2] 下一页 搜索更多: 预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