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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超顺商务公司明知所售食品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
判令“退一赔十”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食品的保质期系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食用超过保质期的商品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商家在经营食品时应该特别注意商品的保质期,及时将过保质期的商品下架,避免消费者无意或者有意中购买。
吴某购买的商品是2015年以前生产,涉案产品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早已失效,不应上架销售。超顺商务公司销售过期产品的行为可以推定为《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的范畴。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法院判决支持吴某的“退一赔十”主张,判令超顺商务公司退还货款36698,支付赔偿金366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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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商家上诉理由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超顺商务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有两方面:一是该公司对涉案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情况并不明知;二是吴某曾多次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商品而要求惩罚性赔偿,并非消费者,其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就本案查明事实,超顺商务公司怠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即对涉案产品进行销售,导致超过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涉案产品售出,一审判决判令超顺商务公司向吴某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超顺商务公司以其对涉案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情况不存在明知以及吴某并非消费者为由提出的上诉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8月26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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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
“融E购”平台
已“下架”涉案商铺
搜索平台难觅涉案商品在售信息
9月5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涉案商品出售平台“融E购”上搜索“超顺健康专营店”,结果显示为“无”。
在百度平台搜索涉案商品,显示有数千条结果,记者点击首页相关网页结果,未见到该商品实际在售信息。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湘江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过期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