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作为涉及民生最基础的食品安全,从政府到消费者都高度关注。在近日的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中,记者获悉,我国正在建立食品安全“处罚到人”的制度,违法企业的高管或将被处以巨额罚金并终身禁入食品行业。
重罚违法企业高管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国务院食安办数据显示,2018年食品安全总体合格率达97.6%。但是,食品安全依然存在各种挑战,诸如产业集中度不高、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基层监管责任不落实等,食品安全治理任重道远。党中央、国务院5月9日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对“四个最严”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其中关于“实行最严厉的处罚”提到,落实“处罚到人”要求,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对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实行食品行业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对再犯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6月18日,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上,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主任、市场监管总局局长肖亚庆在发言中提到:“要加强监管,切实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双随机’抽查和飞行检查,严格落实‘处罚到人’要求,督促企业树立尚德守法意识,用良心做食品。”
在6月20日由国务院食安办指导、中国市场监管报社主办的落实食品企业主体责任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协同创新中心管委会主任胡锦光透露,我国正在修订部分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中对“处罚到人”将十分严厉:“食品企业实施了违法行为,如果其管理人员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行为比较恶劣,后果比较严重,有这3种情形之一的,将对企业和管理人员共同处罚,对管理人员的罚款可能是上一年度在该企业所拿到的全部收入的10倍以上,而且违法企业的高管可能终身被禁止进入食品行业。”
胡锦光表示:“这个处罚可以说是十分严厉的。在当前的特殊阶段,企业还要加强自律,按照标准建立制度,并保证制度和标准的落实。”
落实“四个最严”要求
对违法的食品企业以及有责任的高管个人进行重罚,其实早有法律以及政策依据。比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6种情形,除了对企业进行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外,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共2页 [1] [2] 下一页 搜索更多: 食品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