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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了退、以假乱真 恶意买家让七天无理由退货陷争议

  “对于不属于退货范围内的商品,卖家完全可以拒绝退货。但是退货规则中‘商品是否完好’的标准在认定中可能会产生争议。”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表示。在“买18件衣服旅游后要求退货”的案例中,卖家维权的证据是买家在朋友圈晒出的旅游照片。但是在其他很多情况下,卖家可能就无法取得买家使用过产品的证据,从而给了一些不诚信的买家利用规则空子实现退货的机会。

  有卖家表示,有时因为害怕纠纷给店铺好评度带来的影响,也不得不满足买家一些无理的退货要求。

  “我们好不容易在店铺里培养起一个一天能卖到数百件的爆款产品,但如果因为退货没沟通好,个别买家一个恶意差评就可能导致单款销量减半。这对于店铺的损失是非常大的。”肖先生向记者表示,不只是七天无理由退货,半个月乃至一个月后的退货要求,商家有时也不得不退。

  相关细则可以根据新情况进行修订

  如今,“吃过亏”之后的肖先生每次碰到单款拍下超过50件的订单,都会专门打电话核实顾客是否确定要。而为了防止一些恶意退货,他的店铺也会给商品的一次性下单量设置限度。沈女士则会通过平台软件设置好评率低于98%的买家不能购买其店铺的商品。

  无理由退货乱象频出,也让不少人对这项规则的合理性产生了质疑。有法律界人士认为,部分消费者在交易中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最终损害的是整体消费者的权益,有可能使这项本来对消费者有利的规定逐渐缩小权利的空间和边界。

  “个别买家先大量购买商品,使用后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进行大量或全部退货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退货,不仅使卖家承担了额外的成本和负担,也违背了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表示,“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制订,借鉴了国外“冷静期”“撤销权”等法律规则和相关实践经验,设计初衷是为了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为在网络购物时,买方不一定能完全实现所见即所得,网上展示的商品和收货时的商品可能存在一定差异,这也是给消费者一个考虑期以及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因为个别消费者不诚信的行为,而取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是不现实的,但相关规定的细则可以根据新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张韬认为,这个问题也可以在电子商务平台的诚信制度中给予回应解决,如对恶意利用该规则的用户,查实后可以降低其信用分。情节严重的要纳入黑名单,促进买卖双方诚信交易。

  来源:工人日报 记者 曲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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