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我省“禁塑令”工作再向前推进。
今年2月,我省印发相关实施方案,明确今年底前,要建立健全全省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地方性法规及标准体系,完善监管和执法体系,形成替代产品供给能力。此次计划出台的条例,旨在建立健全全省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地方性法规,加强塑料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条例目前尚未正式出台,现诚挚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以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相关内容。
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
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防治白色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经济特区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生产、销售和经营服务活动中使用等活动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对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实行名录管理。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下称禁止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定,明确具体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种类和场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向社会公布。
禁止名录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动态更新调整。
第四条[基本原则]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源头减量、循环利用的基本原则,分类别和场所禁止、限制和替代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行业、场所对禁止名录外的一次性塑料制品采取限制措施,减少废弃塑料制品对环境的污染。
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替代品。替代品应符合可降解、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和处置、节约资源等要求。
第五条[全社会责任]防治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治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查处生产、销售或使用本条例和国家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监督检查生产、销售和使用符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的合格塑料制品。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的废弃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收集、贮存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废弃一次性塑料制品回收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废弃一次性塑料制品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从其规定负责回收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农业生产使用的一次性塑料包装袋、地膜、大棚塑料膜等农用塑料薄膜制品的回收、处理进行监督和管理。
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中废弃一次性塑料制品分类收集、分类处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社会参与]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开展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工作。
鼓励和支持各类科研机构、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开展各种形式的防治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活动。
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纸制品、布制品等环保、可循环利用的制品代替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参与防治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
第九条[宣传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全社会广泛开展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倡导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
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和各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对学生和学员开展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教育青少年树立低碳生活、绿色生活理念。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防治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的宣传;鼓励刊载、播放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防治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的公益广告;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予以曝光,营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
第十条[表彰和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一条[禁止生产、销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第十二条[禁止提供使用]禁止商场、超市、宾馆、零售商店、集贸市场、旅游景点、饮食服务单位、快递物流企业、娱乐场所、运输车船、车站码头、医疗机构、个体工商户等从事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消费者、社会公众提供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第十三条[规划和生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禁止名录调整、优化产业发展布局,引导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生产项目退出,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禁止名录内塑料制品的工业项目。
第十四条[全生物降解替代品生产和销售管理]生产、销售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禁止生产不合格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
销售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应当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保证可追溯。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的提示义务]商场、超市、宾馆、零售商店、集贸市场、旅游景点、饮食服务单位、快递物流企业、娱乐场所、运输车船、车站码头、医疗机构、科研院校、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商品零售场所、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在醒目地方设置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提示牌,引导消费者、公众使用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纸制品、布制品等替代品。
第十六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联合惩戒]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将生产、销售和使用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情况和违法的单位、个人信息等信息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照有关规定对失信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章替代品
第十七条[政府引导]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全生物降解塑料、纸制、布制、无纺布以及其他植物纤维制品代替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生物降解塑料、纸制、布制、无纺布以及其他植物纤维制品等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
第十八条[规划布局]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布局规划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产业发展规划,加快推进建设集科研、生产、销售、科技交流、成果转化为一体的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产业基地,形成生产能力,保障替代品供给。
第十九条[标准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地方标准。鼓励行业团体、企业制定并执行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不断完善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标准体系。
第二十条[产品质量检验]生产、销售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应当符合国家或本省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标准并经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认证]实行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第二十二条[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可追溯]建设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可追溯体系,实现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全过程信息可追溯。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监管的协作机制,推行信息化监管模式。
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产品检验制度,建立完善的产品可追溯体系,保证产品可追溯。
第二十三条[替代品的扶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的科学研究、生产和推广使用。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的科研、生产和推广使用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对生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的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
第四章资源化回收利用
第二十四条[基本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回收利用工作,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回收、利用和处理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市场化运营机制。
第二十五条[产业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根据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布局可再生资源生产区域、交易市场和分拣加工集聚区域、回收网点等,引导和扶持可再生资源产业发展,推动一次性塑料制品回收再利用。
共2页 [1] [2] 下一页
搜索更多: 禁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