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上午,记者来到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采访。对于充值50元整数倍的规定,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确有此事,在《长沙市轨道交通储值卡发行使用办法》已明确“长沙轨道交通储值卡每次充值为50元的整数倍,充值后卡内余额最高不超过500元”,并已在长沙地铁全线车站客服中心处进行公示。该负责人强调,“《长沙市轨道交通储值卡发行使用办法》是根据长沙市物价局长价商【2014】92号文起草颁布的”。
记者询问公司出于何种原因作出这项规定。该负责人表示,是参照外省某些城市的做法。
律师观点
侵害自由选择权
针对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这一规定,记者采访了法律人士。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律师认为,地铁公司有关充值必须是50元整数倍的规定涉嫌“霸王条款”。所谓“霸王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就是经营者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以此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限制消费者行使权利。地铁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只图自己方便,限制消费者缴纳费用,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长沙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表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六条也明确,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李健认为,地铁公司规定充值必须是50元的整数倍,属于经营者设置的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李健同时呼吁,地铁公司作为公共服务领域的企业,承载着便民惠民的职能,要广开言路、紧贴民生,这样才能实现企业市场经济与社会价值的多赢。(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记者 余知都)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充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