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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普遍存在的潜规则曝光:违规收取金融服务费屡被判退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关于金融服务费,赵先生采取分期贷款的方式购买汽车,其自会按照协议向银行支付利息,汽车销售公司自行收取金融服务费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应当退还。上牌费的收取亦是如此,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仅收取部分工本费和验车费,汽车销售公司多收取的上牌费应当退还。

  关于收取金融服务费和上牌费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赵先生购买汽车并支付车款,汽车销售公司应当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汽车,其无据收取金融服务费和上牌费并不影响赵先生作出购买汽车的意思表示,不足以构成欺诈行为。法院对赵先生要求支付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赔偿赵先生车辆损失费1万元,赵先生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车辆损失,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退还金融服务费3380元、上牌费1460元,驳回三倍赔偿和车辆更新损失的其他诉讼请求。

  邯郸:一头收“服务费”另一头又拿“好处费”

  业内人士介绍,与金融机构“互利合作”,已经成为当前汽车行业的通行经营模式。2015年,河北邯郸市大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介绍,当地一4S店在开展汽车按揭贷款业务销售期间,规定客户必须在指定的汽车金融公司贷款,汽车金融公司再按比例返利给4S店。

  除此之外,该4S店在为消费者推荐介绍金融公司提供的汽车按揭贷款服务时,还额外收取 “手续费”“服务费”。当地工商认为,该行为已经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相关条例,最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1万元并罚款6万元的处罚。

  对于这份处罚书,涉事4S店不服,于2015年8月6日向大名县工商局的上级机关——邯郸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当年10月26日,邯郸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大名县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4S店还是不服,于2016年1月24日一纸诉状,向大名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大名县和邯郸市工商局都告上法院。最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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