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张新年说:“若女车主所言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销售商已经侵犯了女车主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同时销售商未明示金融服务费收取标准、对其不开具发票的行为也违反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相关的销售行为规范,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且最高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该笔“金融服务费”流入私人账户的问题,张新年强调,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销商在销售汽车时,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并且该发票的含义应做广义理解,即经销商应当将销售汽车过程中所产生的收费项目全部开具发票,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履行国家纳税义务。但本案中,经销商将“服务费”打入私人账户,无法开具发票的行为足以使人合理怀疑,该笔费用到底是“公司收取”还是“私人创设”。
张新年表示,在奔驰公司声明否认收取上述费用的情况下,相关人员私下“创设”该笔费用名目,已经符合了“以非法占有目的用欺骗手段使女车主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诈骗罪构成要件,涉嫌诈骗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具体是否构成犯罪,还应当有相关部门调查后方可知晓。
已成行业潜规则
4S店金融服务费事件一经曝光,就有网友热评:“‘金融服务费’这五个字蹦出来,全国的4S店都要心里一颤。”
实际上,4S店打着汽车金融公司的旗号乱收费的现象并不少见。
据媒体披露,合肥通源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此前曾通过丰田金融贷款销售汽车100辆,并向100位消费者收取金融服务费总额高达41.74万元。
海淀法院网还曾公布过名为“对汽车金融服务费说‘不’”的案件。该案中,赵先生从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Jeep汽车,缴纳了一笔3380元的“金融服务费”和1800元的“上牌费”。后发现所购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赵先生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
“此类违规行为在4S店中很常见。”尹振涛指出,4S店中买车加价、提前提车需加价、购车捆绑售卖装饰品和服务等,都是业内比较常见的违规行为,尤其在车型比较稀少的情况下,部分消费者只能无奈接受了4S店所立下的不合理条款,交纳不合理的费用。
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尹振涛建议消费者:第一,如果不认可4S店的条款和服务,可以选择去工商部门投诉,无需向“霸王条款”低头;第二,留存证据,例如,合同以及视频、音频等,方便日后取证;第三,如果涉及金融服务,除了常规工商投诉外,还可向汽车金融公司反应,向银监会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投诉。
来源:国是直通车 杨佳欣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奔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