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监管报2015年1月21日曾报道,福建的一名消费者订购了一辆东风本田CRV轿车。在到4S店交首付款时,被要求收取1200元的代办手续费。工商执法人员指出,4S店在没有事先告知需要收取服务费且没有提供相关服务的前提下,向消费者索取服务费,于法无据。经过调解,4S店同意免收服务费。
今年2月,河南广播电视台新农村频道曾就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暗访发现,郑州当地三家4S店工作人员均表示要收取服务费或手续费。
此外,也有消费者因收取金融服务费或手续费将4S店告上法庭。
太原市小店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消费者认为太原中冀斯巴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其收取分期购车金融服务费5000元属于消费欺诈。
2018年1月,海淀法院网发布的一篇《对汽车金融服务费说“不”》文章内容显示,消费者发现所购车辆中的包装和防护材料毁损、抛弃,交车时里程数严重超过正常标准等不符合新车交车标准的情况。将对方诉至法院,诉请退还金融服务费3380元并支付金融服务费的3倍赔偿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金融服务费,消费者采取分期贷款的方式购买汽车,其自会按照协议向银行支付利息,汽车销售公司自行收取金融服务费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应当退还。
但法院同时认为,消费者购买汽车并支付车款,汽车销售公司应当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汽车,其无据收取金融服务费和上牌费并不影响消费者作出购买汽车的意思表示,不足以构成欺诈行为。最终判决汽车销售公司退还金融服务费3380元及其他费用。
郝庆丰认为,出现投诉4S店违规收取金融服务费或手续费其实是因为目前汽车市场发展趋缓,4S店竞争日趋激烈,盈利水平下降所致,汽车金融消费成为其盈利途径之一。因此,为获取更多利润,同时也为增加个人收入,部分4S店的销售人员多方诱使本不需要贷款的客户办理分期贷款业务,并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事后加收“服务费”或“手续费”。
专家:如收费前无告知则属于消费欺诈
收取金融服务费是否有过明示,成为关键。
澎湃新闻注意到,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在2014年12月曾发布一篇《违法收取“金融服务费”构成消费欺诈》的文章,作者为陕西省工商局消保处高姓工作人员。
文章就“一汽马自达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被查处一案”指出,4S店改变了银行的正常贷款手续要求,虚构了客户需要按照贷款的数额缴纳所谓“金融服务费”的事实,致使客户陷入了错误认识,从而做出了违背其本意的行为——同意缴纳一定的“金融服务费”。
针对“即使一方存在欺诈,只要另一方同意,这样的行为,法律就不会干涉”的观点。作者认为,对民事行为,法律虽然坚持自愿原则,但是在坚持自愿原则时,并不是对市场经济中的行为完全放任不管,而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对市场经济中的行为予以干涉,欺诈就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为法律所反对。
在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郝庆丰看来,是否违规主要在于收费前有无明确告知消费者有此费用。
他解释,如未事先明示,则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属于消费欺诈。按照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3倍赔偿。但如果销售人员事先告知消费者有这笔费用,并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就不存在问题。
他建议,消费者在购车时要弄清楚可能存在的陷阱,如果选择分期车贷,要确认贷款利息,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特别注意能否提前还贷,未按时还贷的责任,有无手续费或服务费,费用的多少以及支付方式。同时要注意对方在收取这笔费用后会提供哪些服务,服务是否和缴纳的费用相当。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律师张新年认为,该笔“金融服务费”是一种乱收费,甚至可能是一种私人“诈骗”行为。他认为,销售商未明示金融服务费收取标准、不开具发票的行为也违反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相关的销售行为规范,应当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且最高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张新年表示,在奔驰公司声明否认收取上述费用的情况下,相关人员私下“创设”该笔费用名目,已经符合了“以非法占有目的用欺骗手段使女车主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诈骗罪构成要件,涉嫌诈骗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具体是否构成犯罪,还应当有相关部门调查后方可知晓。
来源:澎湃新闻 记者 陈兴王 实习生 赵思维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购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