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应与传销切割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8年度中国移动社交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显示,目前国内社交电商分为四大模式:拼团模式(拼多多、淘宝特价版、京东拼购、苏宁拼购等);分销模式(云集、贝店、爱库存、楚楚推等);saas工具模式(有赞、微盟等);社区模式(小红书商城、宝宝树等)。
在这4种模式中,分销模式的社交电商最容易卷入传销旋涡,甚至有观点认为,分销模式的社交电商天然带有“传销基因”。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认为,社交电商商业模式要彻底与传销切割干净很难,原因有两点,一是社交属性的销售裂变增长速度太诱人;二是商家自认为已经采取了有效的规避措施,但实际上却没有做到。方超强表示,有一种错误观点认为,只要分销层级没有达到3级,就不构成传销。在这种观念指引下,部分社交电商平台采用了所谓“割裂层级”“变逐级销售为逐级推广”等方式,以为采用这些方式就不属于传销。但实际上,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凡是包含团队计酬、入门费、“拉人头”的商业模式都属于传销。《禁止传销条例》并未规定,层级达到多少级才构成传销。所谓的“三级传销”,其实是《刑法》有关判断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一个标准。
方超强说:“类似于花生日记的各类社交电商平台,要从商业模式上规避传销的刑事风险相对容易,但要彻底与传销切割干净,则比较困难。”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友松认为,从刑事法律相关规定来看,行政法规规定的传销与涉嫌犯罪的传销活动有着一定的共同点:都存在“拉人头”发展下线形式,在组织内部有着金字塔形的层级关系。然而二者之间又有很大区别。如果平台提供的是真实的商品及服务,最终目的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真实服务,那么一般不构成传销犯罪。但是,若平台提供的虚假商品或者服务,以此为手段骗取财物的,则可能构成《刑法》上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前者可能面临承担被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高额罚款的行政责任。后者则构成犯罪,平台实际控制人、公司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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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开传销陷阱
社交电商天然的社交属性吸引了大量消费者参与,作为普通消费者,该如何避免落入传销陷阱呢?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告诉记者,不同于传统传销采取拘禁等人身限制手段,部分社交电商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展传销,往往通过商业利益吸引和说服等形式“捆绑”下线。消费者不要被“我们这属于分销,不是传销”之类的言辞欺骗。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行为。据此,社交电商是否涉嫌传销存在几个判断标准:是否需要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是否分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是否根据下线获利,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返佣”。消费者如果发现社交电商的经营模式存在这些特征,则有可能涉嫌传销,应当避开。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 任震宇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社交电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