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秀英区法院审理认为: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茅台保健酒业公司仅提供其前身为茅台酒厂附属酒厂,茅台酒厂附属酒厂于1981年10月14日成立,2002年1月20日由贵州茅台酒厂附属酒厂和贵州茅台酒厂附属酒厂经贸公司共同设立茅台保健酒业公司等证据,未提供涉案年份酒的酿造工艺,基酒来源、年份、储藏地点、调味酒成分等相应证据,也未提供涉案酒命名为15年及30年的年份酒的相应依据,故茅台保健酒业公司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不能认定涉案年份酒为15年及30年年份酒。
另外,茅台保健酒业有限公司《茅台酒产品大系》宣传册载明:
①“白金至尊从生产、贮存到出厂历经十五年以上”;
②“白金窖藏秉承五十多年酿造历史,精选国藏酱香老酒”、“秉承国酒标准”;
③“白金酱香型白酒”九次蒸煮,八次发酵,七次取酒,高温制曲,高温取酒,长期窖藏”;
④白金酒健康养生酒系列,是“以茅台集团酱香型白酒为基酒”。
但在诉讼过程中,茅台保健酒业公司未能提供涉案非年份酒基酒来源于茅台集团的相应证据。
秀英区法院审理认为,上述判决认定丰盈公司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已构成欺诈,并支持“退一赔三”并无不当,据此作出(2017)琼0105民撤3号民事判决,驳回茅台保健酒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4-
二审法院认定
茅台“白金”年份酒年份涉假
判决支持年份酒“退一赔三”
退51万余元 赔154万余元
茅台保健酒业公司随后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茅台保健酒业公司所举证据,均不能证明丰盈公司向张某出售的白金至尊和白金窖藏分别为15年和30年的年份酒,且茅台保健酒业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从时间上推断,该公司于2013年1月生产出窖藏15年以上的酒类产品亦不符合常理。
法院因此认定,丰盈公司与张某签订《购买茅台酒合同》,向张某销售的年份酒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该合同中销售的其他酒类产品并非年份酒,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其销售存在虚假宣传,一审判决对此并未区分,而把该合同销售的所有酒类产品均认定存在欺诈行为,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判令丰盈公司退还货款51.6万余元,并向张某赔偿该销售款的3倍154.8万余元。
-后续进展-
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
茅台保健酒业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丰盈公司将北京白金至尊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告上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白金至尊酒业返还丰盈兆业公司货款69.7万元、支付赔偿款154.8万余元及其他损失30.9万余元。
终审判决书中指出:茅台保健酒业公司作为涉案商品的生产者,因商品存在欺诈导致经营者丰盈兆业公司遭受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丰盈兆业公司有权向茅台保健酒业公司追偿,茅台保健酒业公司应当就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茅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