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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银行安保不力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记者从新乡市红旗区法院了解到,目前,郑女士和袁先生的两起诉讼已全部审结。法院支持两位消费者的诉讼请求,他们被盗取的全部存款由存在安全隐患和监管漏洞的事发行——农行新乡高新支行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11月15日,郑女士的代理律师李律师告诉记者,两起案件中法院支持的几个焦点问题和法律观点却很有借鉴意义。
安全保障措施不力
过错金融网点应担责
法院判决认为,郑女士、袁先生在其他农行开户办卡,双方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农行新乡高新支行虽不是涉案借记卡的开卡行,但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参加全国银行卡联合组织(“银联”),进行银行卡联网合作。郑女士、袁先生持涉案借记卡到农行新乡高新支行办理取款业务,农行新乡高新支行收取手续费,其与储户建立服务合同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银行卡跨行交易暂行规定》等行政规章也明确入网行作为代理行负责本行所布ATM、POS等机具的管理和维护,使之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
本案中,农行新乡高新支行作为从事金融服务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设施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积极防范或者排除他人造成的安全隐患,有效地保障交易安全。其对两位储户损失的发生主观上有明显的过错,客观上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安全保障措施不力的责任。
银行责任清晰过错明显
不适用先刑事后民事原则
审理过程中,农行新乡高新支行辩称,储户存款被盗涉嫌经济犯罪,并已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因此应当依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中止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农行新乡高新支行对袁华兵借记卡内存款被盗的后果是否应当承担合同责任,与公安机关就相关款项被盗事实进行查证,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故对农行新乡高新支行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
郑女士的代理律师李律师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只是在民事诉讼中因为相关联的刑事案件没有结案,导致民事责任无法划分或者影响划分时才适用,而本案中,农行新乡高新支行的过错明显,责任清晰,不适用“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获悉,目前两起判决均已执行,银行赔偿了储户的全部被盗刷存款损失。
维权提醒
持卡人在发生银行卡盗刷以后
想要追回损失通常有两种途径
一、是通过和银行协商解决;
二、是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解决。
法律人士表示,持卡人起诉后,法院在审理这类民事案件时,首先需要确定涉案的交易是否是伪卡交易。伪卡交易是指他人盗用持卡人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通过伪造或者变造银行卡卡片进行消费、取现或者转账的行为。而在伪卡交易的情况下,持卡人卡内资金损失的责任由谁承担,需要法院结合相关证据,综合进行判断。
法院建议
持卡人在收到账户异常变动的短信后
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1、应当立即致电发卡行客服电话,核实是否确实发生了上述账户异常变动的情形,确认发生后立即办理临时挂失。挂失能起到制止损失的作用。曾经有一名持卡人收到短信发现账户有异常交易后,没有先和银行联系,而是向单位保卫部门反映情况,结果账户内资金又被继续盗刷。
2、应尽快到最近的发卡行服务网点ATM机或银行营业场所办理用卡交易,如查询、取款等,证明人卡未分离。
3、尽快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向办案人员出示银行卡原卡,取得报案回执或受案通知书等文件。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 耿记安 共2页 上一页 [1] [2] 农行输血落地前夕 东方园林环保集团批量转移资产 退休工农行排队2小时取2000元遭拒 柜员:办理会被罚 储户95万存款不翼而飞 农行称个人信息泄露不担责 酒鬼酒亿元资金消失案再添新曲:向农行索赔9248万 农行收两罚单涉嫌违规代销第3方产品 复盘虚假理财案 搜索更多: 农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