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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家水杯爆炸案二审维持原判:伤者获赔4万余元

  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判宜家赔伤者4万余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双方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宜家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王女士要求宜家双倍赔偿的请求是否成立,三是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适当。

  二中院认为,本案中,关于伤害发生情况,虽无直接证据证明损害发生过程,但王女士在就医时的病情陈述、相关病历记载的伤情、王女士向宜家公司及有关部门投诉反映的情况,以及在诉讼过程中的陈述能够形成稳定印证,且根据王女士会员消费记录,其确曾在宜家购买斯黛娜玻璃杯,本案损害事件发生后,宜家公司官方微博对此次伤害事件亦有回应,故王女士在诉讼中主张其在使用自宜家购买的玻璃杯时发生爆炸致身体受伤具有高度可能性。认为王女士要求宜家予以赔偿的诉求成立并无不当,宜家所提的上诉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同时,法院认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当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二是仍然生产或者销售,三是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综合现有在案证据,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宜家在销售涉案杯子时具有明知、欺诈或者恶意的主观状态,因此王女士要求双倍赔偿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此外,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中,对于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并无明显不当,因此王女士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二中院认为,王女士和宜家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均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伤者:宜家坚称“杯子不是我们的”令人寒心

  “收到终审判决时,我长舒一口气,终于是结束了。不管结果如何,终于结束了,可以还我平静的生活了。”10月26日下午,伤者王女士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近一年半的坚持,终于画下了句号,接受法院终审判决。

  “宜家是跨国的家居零售业巨头,对于这样一个我曾经深感信赖甚至近乎于崇尚其文化的企业,当他们的律师在一审、二审开庭时均说出‘杯子不是我们卖的’的时候,我感到了从未有过的寒心、愤怒甚至恶心。”王女士说,自己是宜家的会员,注册时使用身份证号、手机号进行实名制登记,宜家可以轻易地调取到购物记录,但是他们面对伤者提供的发票、小票仍说杯子不是他们的。

  “之前我收集到的资料,仅是宜家的钢化玻璃杯自爆就有150多起,这应该还仅仅是冰山一角。”王女士说希望更多的人知道这一危险的存在,尽量避免危险的发生。

  此外,王女士表示幸好自己保留了购买杯子的发票、小票、刷卡凭条甚至信用卡账单,最终得以胜诉。“今后大家买东西一定要注意保存好小票和发票,哪怕一个几块钱的杯子,谁知道什么时候会成为你维权的证据呢? ”王女士说。

  (来源: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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